2007-05-27

什麼是vsnpstd.exe?

realsched.exe是realplayer的處理程序---關吧

vsnpstd.exe好像沒看過,上網查說可能是毒---關吧

jusched.exe有關java使用穩定---建議不要關它

2007-04-24

2007.04 影片總整理 (85)

2007.03 影片總整理 (82)

2007-04-12

其實Google也是個色胚

你用GOOGLE查好自為之他竟然真多事,您是不是要查: 好自慰之

2007-04-11

五月起 Yahoo信箱沒有容量上限

Yahoo本週二宣佈,計畫從5月份開始為其免費的Web電子郵件服務提供無限制的儲存空間。這使得Yahoo成為第一家提供無限儲存空間的免費電子郵件服務供應商,但它可能不是最後一個。
目前,Yahoo免費電子郵件服務提供1GB空間,付費用戶則提供2GB空間;Google的Gmail電子郵件服務提供的空間超過2.5GB;Windows Live Hotmail則提供2GB的免費空間。
Yahoo Mail副總裁John Kremer表示,「我們在觀察了大家使用電子郵件服務的趨勢,大家發送越來越多的照片、視訊、和多媒體內容。」
Google在2004年3月份推出了儲存空間為1GB的Gmail,從此拉開儲存容量大戰;在1997年推出時,Yahoo Mail的容量是4MB,在Google公佈Gmail不久後,Yahoo將容量升級到了100MB,在2004年末又升級到了250MB,之後又在2005年升級到了1GB。
據comScore的資料顯示,由於擁有2.5億用戶,Yahoo Mail既是美國,也是全球最大的電子郵件服務供應商。
Yahoo將從5月份開始向全球用戶提供無限制的儲存空間,預計將在1個月之內全球用戶都會被納進來,唯一例外的是中國與日本地區的用戶。Kremer表示,「這兩個市場的計畫還在討論中。」

via: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e/0,2000064574,20116322,00.htm

Yahoo開放e-mail API

Yahoo公司28日推出新軟體,開放第三方開發員為其電子郵件服務編寫應用程式。

開放Yahoo Mail應用程式界面(API),是為了鼓勵網路開發員設計出使用該服務的應用程式。Yahoo期望這些結合多種內容來源的第三方「混搭」軟體,能吸引更多顧客。

Yahoo Mail副總John Kraemer表示:「e-mail 服務的額外用處有龐大的潛力。藉由提供更多使用者體驗,我們相信,我們可以增強參與和這個平台的效用。」

Yahoo也提供開發員金錢獎勵。在試驗期間每推薦開設一個新的Yahoo Mail付費帳號,可獲得10美元。Yahoo的API可透過Simple Object Access Protocol(極簡物件存取協定,簡稱SOAP)或JavaScript物件標記法JSON取得。

其中一項由外部開發員製作的新應用程式,可連結Yahoo Mail和Yahoo的照片分享網站Flickr。Yahoo開發員網路資深經理Chad Dickerson表示,每當有新的郵件進來,該程式便會檢視主題列,再從Flickr抓出與主題相關的照片。例如,一封關於法國旅遊的郵件,可能會自動搭配巴黎鐵塔的照片。

Dickerson說,過去兩年來,Yahoo積極接觸外部的網路開發員。開放e-mail API早在去年秋天就開始討論。Yahoo和其他網路公司一樣,希望透過開放為本身的服務創造更多流量,並建立一個健全的附加產品第三方網路。

Yahoo Mail約有2.5億用戶。另一方面,Yahoo也在27日宣布,自今年5月起,單一e-mail 帳號的儲存空間將無限量。(陳智文/譯)

via: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e/0,2000064574,20116386,00.htm

2007-04-09

最好笑的 msn 暱稱

※無心插柳柳橙汁

※賣女孩的小火柴

※鑽石恆久遠,一顆就破產

※乳搖知馬力-日久變人妻

※君子坦蕩蕩~小人長雞雞

※飯後一跟煙,快快上西天

※白目不是病,白起來要人命

※聾子聽到啞巴說瞎子看到鬼

※紅綠燈不是參考用,是照明用的

※人不後悔不是人,不會後悔就是神

※汝父久未贊汝,汝不知吾足著幾番

※平生不識朝河蘭,就稱痴漢也枉然

※薏仁做事薏仁湯,小叮做事小叮噹

※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你迴轉阿...

※帥...有什麼用...還不是被卒吃掉!

※本草綱目有記載~腦殘、白目沒得醫!

※肝若差人生是黑白,肝若好考卷是空白

※為什麼搭訕我的是小白胖妹不是小白辣妹

※何謂早睡早起?就是今天早上睡,隔天早上起床

※遠眺望山....看山小... 登高視水....真水小...

※要抄的筆記宛如罄竹難書般,使我的手快要音容苑在

※msn顯示線上的有80%是離開,顯示離開的有80%在線上

※您已在其他電腦登入Messenger,請按一下這裡重新登入.

※不管電腦多進步,效能多高,微軟就是能讓他跑起來像386

※安西教練:「三井,你負責投外線.內線就交給趙建銘了!」

※本人拒絕任何一夜情的邀約,否則請妳馬上滾......滾到我床上

※大便的離去,是馬桶的追求?還是肛門的不挽留?..........._|||

※人生自古誰無屎,有誰大便不用紙,若君不用衛生紙,除非汝是用手指

※正當我準備在電腦前面展開練習的時候,突然間一片黑暗,靠北喔,停電啦

※兄弟如手足,女人如衣服,誰碰我衣服,我砍他手足,誰碰我手足,我穿他衣服

※八歲的女孩應該講故事讓她睡覺;
十八歲的要講故事騙她和你睡覺;
二十八歲的不用講自動和你睡覺;
三十八歲的她會講故事騙你和她睡覺;
四十八歲的要講故事避免和她睡覺!


無心插柳柳橙汁
一人做事薏仁湯
清粥小菜萬重山
柳暗花明魷魚羹

客官今天要那一道?

2007-02-24

金玉良言-20070224

生命中所能犯下最大的錯誤,就是不斷地恐懼犯錯。
— Elbert Hubbard (1856-1915),The Note Book (筆記本)

你生命中所能犯的最大錯誤,就是一直擔心你會鑄下大錯。
— 哈柏德 美國作家暨商人

80x17中文小貼紙製作

為了塞進"清晰的"中文字,高度多了2變成80x17(寬度可自訂),加減用啦

中文小貼紙製作
http://mrhihi.homeip.net/iconMaker/iconmaker.php
中文按鈕製作
http://mrhihi.homeip.net/iconMaker/iconmaker.php

2007-02-20

從Web 2.0到Web 3.0:網路新時代的媒體新挑戰

(中央社記者王思捷台北特稿)傳統主流媒體面對Web2.0時代尚無對策,Web 3.0的概念再度浮上檯面,驚惶失措再加一成。很麻煩的是,傳統媒體只知道它們面臨強大挑戰,實際上的問題和答案卻都虛無縹緲。

繼使用者以「閱讀」為主要用途的Web 1.0時代,網路服務方興未艾的向「讀─寫」雙向、強調互動分享的Web 2.0發展,最新提出的Web 3.0概念,一般被闡釋為智慧更高的網路服務、無線寬頻的極致化,或是一個比Web 2.0更加具備網路民主、平權的境界。

Web 2.0帶給傳統媒體的直接衝擊是,打破長久以來由媒體主宰資訊傳播的藩籬。九一一事件、南亞海嘯和美國總統大選等國際事件,則更加速了部落格等「公民媒體」和主流媒體分庭抗禮以及閱報率下降的效應。

最重要的是,它改變了以往一般人對主流媒體深信不疑,或是雖不滿卻無計可施的狀況。相反的,也促使媒體必須重新思考新時代的媒體定位和作法。

主流媒體確實已經作出反應,例如改版後的華爾街日報,就決定在紙本上更加強調專欄與分析,將即時新聞丟上網路。享譽全球的紐約時報老闆,日前更表示,即使紐時在幾年內決定全面數位化,不再印製紙本,亦毋需感到意外。

然而,多數平面媒體對應Web 2.0的措施,頂多只是加強網站規劃、加入部落格而已,對於時代趨勢、潮流以及媒體未來角色的思考,依然極為有限。

到目前為止,強調語意網路和權力更加下放的Web3.0 ,還停留在理想的概念階段,甚至定義也不夠明確。有人說Web 3.0只是一個被炒作的概念,也有人說,Web 3.0唯一可確信的一點是:它的定義不明確。同時,它和Web 2.0相同,要接受是否能夠獲利的挑戰。

然而,這一切討論並未減少媒體面對的挑戰。挑戰只會排山倒海而來,在無紙化、隨時隨地連網和網路廣告大舉侵襲傳統廣告市場的未來,舊有媒體的壟斷、權威公信、速度、正確性,將會朝朝夕夕考驗著傳統媒體,直到它找出對應方法─或是崩解─的那一天。

網路趨勢日新月異 從Web 1.0 到 Web 3.0

(中央社記者李威翰台北特稿)網路時代瞬息萬變,正當許多人還未完全瞭解Web 2.0是什麼的時候,Web 3.0已然悄悄現身,準備帶領網路世界邁向全新的領域。

網路從最早的Web 1.0逐步發展到Web 2.0,再到即將來臨的與Web 3.0。Web 2.0和Web 3.0之間究竟有何不同?對我們的生活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一九八九年,任職於歐洲科學機構的英國專家柏內茲李發明了網頁程式語法,揭開網路時代序幕,他在去年第十五屆全球資訊網國際會議中指出:「網路只會有越來越多革命。」但是,他卻當今廣為流傳的Web 2.0這個名詞不表認同。

誠如許多專家所言,Web 2.0並非一種技術標準,而是一種廣泛的代稱,Web 1.0意味著使用者打開瀏覽器上網瀏覽網頁,單方面汲取或下載自己有興趣的文字或影音資訊。Web 2.0則加入互動元素,網路族可以根據本身的需求量身製作網頁,與其他人進行互動,同時以更多的多媒體資訊豐富網頁內容。

社交功能在Web 2.0便因此大大提升,譬如當今已經相當盛行的部落格 (網誌),奇摩知識,及影音分享網站Youtube等等。

那麼,Web 3.0究竟又是什麼?根據柏內茲李所描繪的藍圖,自Web 1.0時期便採用的mark-up網頁語法,將能透過網路滲透到無數個規格一致的資料庫,進行交互參照(cross-reference),提供使用者更為完善的資訊,簡單來說,便是舉一反三。

舉例來說,用戶在網頁上點選即將參加的討論會網頁連結,這個動作看似簡單,不過卻能將討論會時間、地點的資訊同步傳給用戶所持有的PDA;討論會地點的經緯度、高度,也將傳到用戶的GPS衛星定位系統,而與會來賓資料、生平背景,也將一併傳送至即時通訊軟體上。

誠如柏內茲李所說,大家都在問Web 3.0是什麼,儘管業界仍無法提供具體描述,不過他替Web 3.0下了一個註腳:把Web 2.0所有的東西重新整理,結合語義網路和龐大資料空間,所產生的無以計數的資料來源。

Web 3.0結合網路、網頁、超連結、媒體與資料庫,更加聰明,能自動傳遞比今天單純瀏覽網頁更多的訊息。此外,它同樣也不是一種規格或技術,而是網路演變過程的一種通稱,代表網路在演化發展之際與用戶互動的緊密結合。
via: 1 2

小心駭客 web2.0、部落格應用被鎖定

越來越多駭客藉由惡意程式,藉機竊取網路使用者的個人資料,由於部落格興起,人人都可以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創作,這也為惡意程式開闢了更多可躲藏的新園地。資訊安全公司預測今年(2007)的資安防護重點,特別提醒網友小心針對web2.0技術與運用,所引發的駭客攻擊。(張德厚 報導)

資訊安全公司指出,惡意程式的隱匿性提高,越來越難以防範,例如駭客利用木馬程式盜取個人資料,以及利用大量植入傀儡程式,在遠端遙控受害電腦,還有針對用戶端的軟體弱點進行零時差攻擊等,過去一年都越來越多,駭客攻擊已經不再只是為了炫燿或惡作劇,而是以竊取錢財為主要目的。

對於今年的網路安全預測,資安公司指出,駭客還將會把興趣轉移到web2.0技術的運用上,例如部落格興起,任何人都可以把自己的創作放到網路上,不過在公布這些創作時,就可能包含一些惡意程式。賽門鐵克台灣區總經理丁瑞麟:『因為web2.0,事實上創造了消費者,包括我們自己在內,透過internet有各式各樣互動的模式。因為各式各樣的互動模式,當然也產生各式各樣的攻擊事件。』

資安公司已經觀察到,一些病毒藉由部落格、交友網站擴散,駭客使用的手法包括透過圖片或廣告訊息,來大量散佈惡意程式,或是利用連結,將網友導引到惡意網站上;也預期將會出現針對微軟新版作業系統Vista的威脅活動。建議使用者應該建立防火牆、入侵偵測系統等各種主動的防禦措施,才能確保資訊安全。

via: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219/1/ap69.html

2007-02-19

特殊符號大全(四)

『特殊符号』
,.-~*'¨¯¨'*·~-.

大家可以選自己喜歡的拿來用~~~

♫ ♬ ♪ ♩ ミ●﹏☉ミ ☆☜♥☞ ๑۩۞۩๑ ♡♡ ◕。◕ .·°∴ ☆..·°♡

♥╮。◕‿◕。~I ⓛⓞⓥⓔ♡~⌒ō⌒~╭★

,.-~*'¨¯¨'*·~-.

の) -
︶ \

♡。◕‿◕。☻☺ ☜♡☞●︶ε︶● ♠♥♣●︶ε︶●♦

☏ εїз =^。^=oοО 0--^^^..:::}{:::..^^^--0 ☜♥☞

o(≧﹏≦)o ~~~~~~~>,<~~~~~~~ ﹌▓

⊹⊱✿◕‿◕✿⊰⊹ ・*.:。✿*゚¨゚゚・ ✿.。.:*・ ❀●•۰ ♪.。‧:❉:‧。 ❤。❤,✲:‧。♪ ۰•●❀

o(‧'''‧)o (*∩_∩*)′ ๑•ิ.•ั๑

|||||||||| 問候篇 ||||||||||

p( ^ O ^ )q 加油! ㄟ(‧‧) (‧‧)ㄟ 去那裡呀?

( ^___^ )y 喔耶 ( ^︿^ ) 對不起啦!

\ ( >O< ) / ki si la! \( ^▽^ )/ 喔嗨唷~!

(((m -_-)m 鬼~~~ (‵▽′)Ψ 詛咒你!

|||||||||| 動作篇 ||||||||||

(¯^¯ ) 當然! ( @o@ )|||| ㄟㄟㄟ…!?

z( U__U )z 可惡…(手扠腰) (>_<)}} 好冷喔~

( +_+ ) 刺眼! (x___x) (昏倒)

( ∪.∪ )... zzz ZZZ 呼嚕呼嚕…… *\( ^ v ^ )/* GO (拿彩球)

( ¯▽¯;) 糟糕!被发現了! ( 9__6 ) 我瘋了…

(;°○° ) 啊!! o(‵′)OOO 連發飛拳!



|||||||||| 表情篇 ||||||||||

(‧_‧?) 什麼事啊? ( T___T ) 怎麼會這樣…

(≧◇≦) 感動~ ( ⊙ o ⊙ ) 目瞪口呆

( *>.<* ) ~@ 酸~~! ( $ _ $ ) 見錢眼開!

(b_d) 戴了副眼鏡 ( 3__3 ) 剛睡醒~

( @^^@) 臉紅了啦! (?o?) 喔?

(*^﹏^*) 超級羞羞~ ( ﹁ ﹁ ) ~~~→ 懷疑喔~~

愉快的情況

↖(^ω^)↗ 小豬為你打氣! ~^o^~ 加油呦!

*^◎^* 呵呵大笑(嘴唇好厚) *^÷^* 得意的笑(有上下唇的喲

(-.-)=3 鬆ㄌ一口氣~ ~@^_^@~ 可愛呦!

~*.*~ 害羞又迷人的小女生 ∩__∩y 耶~~^^ (裝可愛?!)

不愉快時的情況

X﹏X糟糕.. 完蛋的意思呀~~ (° ο°)~@ 暈倒了..
╯﹏╰ 粉無奈~~ -____-" 唉~~別提了.....

。_。 受到打擊,表情呈現呆滯樣~ -︵- 好傷心.

::>_<:: 哭 〒_〒 鳴~~我在哭...

%>_<% 我要哭了哦... ╰_╯我發火了!! 生氣的意思~~~眉毛都翹起~~


(ˋ︿ˊ)﹀-# 生氣 (>﹏<) 不~

x__x, 唉..... 別哭了!

狀況外時會發生的情況


⊙﹏⊙∥∣° 真尷尬~~ ..@_@|||||.. 頭昏眼花 …

(⊙_⊙;)… ○圭~○列~~怎麼醬? O__O" 呆滯的眼神~~~!!

(+_+)? 不知道你在什麼 o_O??? 發生啥事?


訝異的


(⊙o⊙) 目瞪口呆 ★~★ 見到偶像眼睛為之一亮

愛睏的

~_~ 想睡覺了的意思!! (~ o ~)~zZ 我想睡啦~

π_π 打瞌睡

表達愛意

(*^‧^*) 啵一個! (^_^)∠※ 送妳一束花

‵(*∩_∩*)′ 獻上

其他的狀況


*x*... ... 你逼我也沒用,我劫對不會搜粗棄的!
~w_w~ ... ... 噓!別吵偶,讓偶思考一下!

(vˍv) 嗯~,思考中 (*>.<*)~ @ 酸~

~`o`~ 了解 ˋ_ˊ* 你不要命啦!!!

-.- 裝蒜

感動的

~>_<~+ 好感人唷... Q_Q 流眼淚的樣子!!

搞笑的咧~!

^/////v///////^ 滿臉春風 UoU 沒錯

~>__<~ 討厭

\(0.0)/ 歲!! 〝◎ 〞 大叫

(O^~^O) 幸福 0o。(-. - ) 睡覺

0_0 空洞~~~ p_q 揉眼睛

特殊符號大全(三)

☞ 特殊符號 ☜

一般符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框線段;├ ─ ┼ ┴ ┬ ┤ ┌ ┐ ╞ ═ ╪ ╡ │ ▕ └ ┘ ╭ ╮ ╰ ╯

雙框線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線段符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括號符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括號符號;︵ ︶ ︷ ︸ ︹ ︺ ︻ ︼ ︽ ︾ ︿ ﹀ ∩ ∪ ﹁ ﹂ ﹃ ﹄

特殊符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卍 ◈ § ♭

填色方塊;_ ˍ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形符號;▣ ▤ ▥ ▦ ▧ ▨ ▩ ▒ ░

框字符號;㊣ ㊟ ㊕ ㊗ ㊡ ㊝

數字圓框;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⑪ ⑫ ⑬ ⑭ ⑮ ⑯ ⑰ ⑱ ⑲ ⑳


數字括號;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⑼ ⑽

     ㈠ ㈡ ㈢ ㈣ ㈤ ㈥ ㈦ ㈧ ㈨ ㈩

數字符號;1 2 3 4 5 6 7 8 9 0 〡 〢 〣 〤 〥 〦 〧 〨 〩 十 卄 卅

數字其他;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Ⅺ Ⅻ

英文圓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英文括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希臘文字;Α Β Γ Δ Ε Ζ Η Θ Ι Κ Λ Μ Ν Ξ Ο Π Ρ Σ Τ Υ Φ Χ Ψ Ω α  ν ξ ο π ρ σ

     τ υ φ χ ψ ω

"日"文符號;ク ラ ピ カ マ  ニ ア チ ェ ッ ク あ な た の テ ス ト ≠  〃 て た こ れ ま

     で キ ャ ン プ シ ー ズ に か け る か が き い レ ャ ズ ン を え た  コ ン

     パ や す う な ど す そ ビ ジ ネ ら れ て い ア ウ ド ア や に び せ だ も

     来 つ リ ビ を し た と に オ は わ ゅ う ご り よ ろ し く そ う ま ム ペ

韓國符號;ㄱ ㄲ ㄳ ㄴ ㄵ ㄶ ㄷ ㄸ ㄹ ㄺ ㄻ ㄼ ㄽ ㄾ ㄿ ㅀ ㅁ ㅂ ㅃ ㅄ ㅅ ㅆ ㅇ ㅈ ㅉ ㅊ ㅋ ㅌ ㅍ ㅎ ㅏ ㅐ ㅑ ㅒ ㅓ ㅔ ㅕ ㅖ ㅗ ㅘ

      ㅙ ㅚ ㅛ ㅜ ㅝ ㅞ ㅟ ㅠ ㅡ ㅢ ㅥ ㅦ ㅧ ㅨ ㅩ ㅪ ㅫ ㅬㅭ ㅮ ㅯ ㅰ ㅱ ㅲ ㅳ ㅴ ㅵ ㅶ ㅷ ㅸ ㅹ ㅺ ㅻ ㅼ ㅽ ㅾ ㅿ ㆀ ㆁ ㆂ ㆃ

      ㆄ ㆅ ㆆ ㆇ ㆈ ㆉ ㆊ

數學符號; ╳ + ﹢ - × ÷ = ≠ ≒ ∞ ˇ ± √ ⊥ ∠ ∟ ⊿ ㏒ ㏑ ∫ ∮ ∵ ∴

注意符號;ㄅ ㄆ ㄇ ㄈ ㄉ ㄊ ㄋ ㄌ ㄍ ㄎ ㄏ ㄐ ㄑ ㄒ ㄓ ㄔ ㄕ ㄖ ㄗ ㄘ ㄙ ㄚ ㄛ ㄜ ㄝ ㄞ

     ㄟ ㄠ ㄡ ㄢ ㄣ ㄤ ㄥ ㄦ ㄧ ㄨ ㄩ ˙ ˊ ˇ ˋ

特別英文;Ä Ã Ç Ê Ë Î Ï Ð Ñ Õ Ö Û Ü ã ä ê ë î ï õ ö Ÿ Ŵ Ž Ť Ř Ň ĩ ħ ą č Ĥ

表情符號;

1。滿意 >> <( ̄︶ ̄)> ~( ̄▽ ̄)~* ( ̄﹏ ̄)  ( ̄ˇ ̄) ( ̄︶ ̄)> <( ̄︶ ̄)/

2。開心 >> ≧▽≦y (/≧▽≦) /(≧▽≦)y (/≧▽≦) (≧▽≦) (≧3≦)/ (≧ω≦)/ o(≧ω≦)o o(≧o≦)o ( ° ▽、° )

        o(≧v≦)o (≧▽≦)/ ≧□≦○

3。驚訝 >> ︽⊙_⊙︽ (⊙_⊙) (@口@) Σ(@)( ̄ ̄)+ Σ(⊙▽⊙"a (@[]@!!)

4。無奈 >> ( ̄▽ ̄)~* ( ̄▽ ̄)" ╮(╯▽╰)╭ ╮( ̄▽ ̄)╭ = ̄ω ̄= ( ̄3 ̄)a  ̄▽ ̄  ╮(╯3╰)╭ ╮(╯_╰)╭ (= 0 =)y

        o(︶︿︶)o ( ̄. ̄) ( ̄<  ̄)> (~o ̄▽ ̄)~o

5。哭泣 >> 〒▽〒 m(_ _)m (〒︿〒)

6。生氣 >> ╭∩╮_(︶︿︶)_╭∩╮ (*-.-) Σ(  ̄□ ̄;)  (/"≡ _ ≡) (#-.-)

7。暴力 >> o(# ̄▽ ̄)==O)) ̄▽ ̄")o  ( ̄ε(# ̄)☆╰╮o( ̄▽ ̄///)  ( ̄ε(# ̄)☆╰╮o( ̄皿 ̄///)  ( ̄ε(# ̄)☆╰╮o(︶︿︶///)

符號分隔;╭。☆║................║☆。╮

     *-。-。-。-。-。-。-。--。-。-。-。-*

     …。…。…。…。…。…。…。 …。…。…。…。…。

     ╠═╬═╬═╬═╬═╬═╬═╬═╬═╬═╣

特殊符號大全(二)

括號中的英文

⒜⒝⒞⒟⒠⒡⒢⒣⒤⒥⒦⒧⒨

⒩⒪⒫⒬⒭⒮⒯⒰⒱⒲⒳⒴⒵

圈圈中的英文

ⓐⓑⓒⓓⓔⓕⓖⓗⓘⓙⓚⓛⓜ

ⓝⓞⓟⓠⓡⓢⓣⓤⓥⓦⓧⓨⓩ

圈圈中的數字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⑪⑫⑬⑭⑮⑯⑰⑱⑲⑳

㊀㊁㊂㊃㊄㊅㊆㊇㊈㊉

特殊字樣

㊟㊕㊗㊡㊝㍿㈲㈹㊤㊥㊦㊧㊨

框線

╔╦╗╒╤╕╓╥╖┌┬┐┝┿┥

╠╬╣╞╪╡╟╫╢├┼┤╭╮╰╯

╚╩╝╘╧╛╙╨╜└┴┘═∥║

左右括號

〔〕【】《》(){}「」

『』﹛﹜﹝﹞<>≦≧﹤﹥

上下括號

︵︶︷︸︹︺︻︼︽︾

〈〉︿﹀∩∪﹁﹂﹃﹄

幾何圖形

_▁▂▃▄▅▆▇█▀▒

▏▎▍▌▋▊▉◤◢◣◥▐░

■□◆◇▦▩▤▥▧▨

◈▣▲△▼▽▶▷◀◁

►◄◐◑●○◎⊙◘◙▪▫゜

特殊符號

★☆☎☏☜☞☻☺♂♀

♠♤♥♡♦◊♣♧☼♨

卍卐㊣⊕£〆४†₪ㆀ„

音樂符號

♬♪♩♫♭♯∮

線段

﹣﹦≡|∣︱︳▬–—¯∕﹨

╴ ̄﹉﹊﹍﹎﹋﹌﹏︴╱╲

箭頭

↑↓←→↖↘↗↙↔↕

數學符號

∆−∕∙√∞∟∠∫∴∵∼

∽≒≠≡⊥╳+﹢㏑㏒⊿™

㏕㎜㎝㎞㏎㎡㎎㎏㏄

℃℉₦〒¢⅓⅔⅛⅜⅝⅞

羅馬數字

ⅠⅡⅢⅣⅤⅥⅦⅧⅨⅩ

〡〢〣〤〥〦〧〨〩十卄卅

希臘字母

ΑΒΓΔΕΖΗΘΙΚΛΜΝΞΟΠΡ

ΣΤΥΦΧΨΩαβγδεζηθικ

λμνξοπρστυφχψω

日文

あいうえおさしすせそかきくけこたちつてとなにぬねの
はひふへほまみむめもやゆよらりるれろわをん
ざじずぜぞがぎぐげごだぢづでどっゅょぉ

アイウエオサシスセソカキクケコタチツテトナニヌネノ
ハヒフヘホマミムメモヤユヨラリルレロワヲン
ザジズゼゾガギグゲゴダヂヅデドッュョォ気

-------------------------------------------------------------------------------


常見符號

♥♡▲△▼▽★☆◆◇■□●

○♠♤♣♧⊙◈▣▦▩▧▨▤▥▒░░

☏☎◑◐㊣◎⊕

特殊符號

☻☺◙◘ூ♦◊▪▫૪♀♂ౄ∵∴™☼૭卍₪

※ீ¥ஃ〒¢£ஓ◦°ღஜܜ

ܤ×$%@&#〄*φω〃•†ೀ४;

ƒΞ‡∞㆙::Φδゑミ彡〥ヾﻯ₫

¢♬♪♩♭∮∽ഇੴεїзಇஇ〠

數學符號

⅓⅔⅛⅜⅝⅞╳×+﹢-×÷≠±√=≒∞⊥∠∟⊿∫∮㏒㏑‰

時間符號

㍘㍙㍚㍛㍜㍝㍞㍟㍠㍡㍢

㍣㍤㍥㍦㍧㍨㍩㍪㍫㍬㍭

㍮㍯㍰

日期符號

㏠㏡㏢㏣㏤㏥㏦㏧㏨㏩㏪

㏫㏬㏭㏮㏯㏰㏱㏲㏳㏴㏵

㏶㏷㏸㏹㏺㏻㏼㏽㏾

月份符號

㋀㋁㋂㋃㋄㋅㋆㋇㋈㋉㋊㋋

數字符號

㊀㊁㊂㊃㊄㊅㊆㊇㊈㊉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㈩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⑪⑫⑬⑭⑮⑯⑰⑱⑲⑳

箭頭符號

↖↗↙↘←→↓↑↕↨

↔☜☞〉〈≧≦

方向符號

㊤㊥㊦㊧㊨

引號

【】『』「」《》〔〕(){}﹛﹜﹝﹞〖〗

︵︷︹︻︽︿﹃

︶︸︺︼︾﹀﹄

┌┐┌┐╭╮╔╗╓╖╒╕∩

└┘└┘╰╯╘╛╙╜╘╛∪

段線符號

╔╦╗╒╤╕╓╥╖┌┬┐★═☆═★

╠╬╣╞╪╡╟╫╢├┼┤║═╬═║

╚╩╝╘╧╛╙╨╜└┴┘☆═★═☆

方塊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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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字母

ΑΒΓΔΕΖΗΘΙΚΛΜ

ΝΞΟΠΡΣΤΥΦΧΨΩ

αβγδεζηθικλμ

νξοπρστυφχψω

羅馬符號

ⅠⅡⅢⅣⅤⅥⅦⅧ

ⅨⅩ〢〣卄卅〥〦〧

英文符號

⒜⒝⒞⒟⒠⒡⒢⒣⒤⒥⒦⒧⒨⒩⒪

⒫⒬⒭⒮⒯⒰⒱⒲⒳⒴⒵

ⓐⓑⓒⓓⓔⓕⓖⓗⓘⓙⓚⓛⓜⓝ

ⓞⓟⓠⓡⓢⓣⓤⓥⓦⓧⓨⓩ

日文符號

アナスイシリーズからスドムをプレゼントりやかなベ

ガモットオレンジビターからトロピカルなフリージア

シャクヤクなどとフルツがミドルっぱくラストバニラ

ンダルウッのブレンドはとってもおいしそうなりんか

ジカションルやサマ㈲㈹㊥㌍㌔㌘㌢㌣㌦㌧㌫㌶㌻㍉㍊㍍㍑㍗

㋐㋑㋒㋓㋔㋳㋝㋞㋟㋣㋤㋨㋧㋪㋫

㋩㋭㋮㋯㋷㋸㋗㋘㋺㋻㋼㋽㋰㋱㋲㋾㋠

㋡㋢㋥㋕㋖㋚㋴㋵㋶㋛㋜㋦㋙㋹㋬

特殊符號大全(一)

*特殊符號*
♥ ♡ ㊣ 卍 ♨ ▣ ◈ ☺ ☻ ◤ ◢ ◣◥ ☼ ♦ ☞ ☏ ■ □ ★ ☆ ◆ ◇ ● ○ ♂ ♀ の ♠ ♤ ♣ ♧ ▲ △ ▼ ▽ ⊙ ◎ ⊕ █▇▆▅▄▃▂▁ ▁▂▃▄▅▆▇█ ¥ §¢£〒 ▏▎▍▌▋▊▉
★ 音樂符號 ♬ ♪ ♩♭ ♫ ∮ ※ ∴ ∵
★ 特殊圖形符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常用符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線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色方塊 _ ˍ ▁ ▂ ▃ ▄ ▅ ▆ ▇ █ ▏ ▎ ▍ ▌ ▋ ▊ ▉ ◢ ◣ ◥ ◤
線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括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希臘字母
Α Β Γ Δ Ε Ζ Η Θ Ι Κ Λ Μ Ν Ξ Ο Π Ρ Σ Τ Υ Φ Χ Ψ Ω α β γ δ ε ζ η θ ι κ λ μ ν ξ ο π ρ σ τ υ φ χ ψ ω
注音符號
ㄅ ㄆ ㄇ ㄈ ㄉ ㄊ ㄋ ㄌ ㄍ ㄎ ㄏ ㄐ ㄑ ㄒ ㄓ ㄔ ㄕ ㄖ ㄗ ㄘ ㄙ ㄚ ㄛ ㄜ ㄝ ㄞ ㄟ ㄠ ㄡ ㄢ ㄣ ㄤ ㄥ ㄦ ㄧ ㄨ ㄩ ˙ ˊ ˇ ˋ
★ 日文符號
ク ラ ピ カ マ ニ ア チ ェ ッ ク あ な た の テ ス ト
≠ 〃 て た こ れ ま で キ ャ ン プ シ ー ズ に か け
る か が き い レ ャ ズ ン を え た コ ン パ や す う
な ど す そ ビ ジ ネ ら れ て い ア ウ ド ア や に び
せ だ も 来 つ リ ビ を し た と に オ は わ ゅ う ご
り よ ろ し く そ う ま ム ペ
★ 數 字 1 2 3 4 5 6 7 8 9 0 〡 〢 〣 〤 〥 〦 〧 〨 〩 十 卄 卅
★ 圓框英文 ⓐ ⓔ ⓖ ⓘ ⓚ ⓛ ⓝ ⓞ ⓡ ⓢ ⓣ ⓥ ⓨ
★ 其 它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 數學符號 ╳ + ﹢ - × ÷ = ≠ ≒ ∞ ˇ ± √ ⊥ ∠ ∟ ⊿ ㏒ ㏑ ∫ ∮ ∵ ∴
☺ 語 法 符 號 ★
『在語法數字前加上&#發出即可~』
♠=9824 ↔=8596 
♡=9825 ↕=8597
♣=9827 ♤=9828
♥=9829 ♧=9831
♨=9832 ♩=9833
♬=9836 ♭=9837
♪=9834  ♫=9835
> > 字 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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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 水║ ║灌 水║ ║灌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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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旺║║旺║║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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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Ⅲ╮~└─╯
│ ﹋ ﹋ │   ╭─────────╮
│ ∩ ∩ │ ╭╮│幸福.快樂.好心情│
│  ▽  │O╰╯╰─────────╯
╰─m∞m─╯
╭╮☆╭╧╮╭╧╮╭╧╮╭╧╮╭╮☆〞  
╰幸╮║送│║來│║祝│║福│╰快╮
☆╰福╘∞╛╘∞╛╘∞╛╘∞╛☆╰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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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8

網站評分器 - Gozee

Gozee是一個利用GoogleYahooMSN查詢鏈接, Alexa流量分值及GooglePageRank為參照依據, 對網站進行評分的一個服務。
Ranging from "A+A+A+" to "DDD".

mokotw.blogspot.com的測試結果

本站的評分為DCD)。

2007-02-17

jusched - jusched.exe - 進程資訊

進程文件: jusched 或者 jusched.exe
進程名稱: Sun Java Update Scheduler
進程名稱: jusched.exe是Sun Microsystem公司的Java2套裝相關進程,用於檢測Java的升級。

出品者: Sun Microsystems
屬於: Sun Java Update Scheduler

系統進程: 否
後台程式: 是
使用網路: 否
硬體相關: 否
常見錯誤: 未知N/A
內存使用: 未知N/A
安全等級 (0-5): 0
間諜軟體: 否
廣告軟體: 否
病毒: 否
木馬: 否

昨天安裝JAVA後,今天打開工作管理員發現了一個進程 jusched.exe,佔了2532K的內存


有何作用?
用於檢測Java的升級

如何移除?
去登陸檔裡面找這個鍵值

HKEY_LM\software\javasoft\java update \policy

把1改成0就OK了

Gmail可直接登錄 Google要衝用戶

全球市值最高的網路公司Google昨(十五)日宣布其Gmail免費電子郵件的政策有重大改變。將捨棄既有用戶邀請制度,未來不論是誰只要上網登錄申請就可以擁有一個儲存空間高達2.8G容量的電子郵件信箱。另外,台灣工程研究所所長簡立峰表示,針對繁體中文使用者,還推出了可以下置至行動裝置的Gmail服務。

二○○四年四月一日愚人節,Google宣布提供2G大容量的電子郵件政策,此舉令微軟、雅虎、新浪網等網路公司備感壓力,也紛紛群起效优,也帶動市場上大容量免費電子郵件的風潮。

與其他大型網路公司相較,Google的電子郵件是必須透過邀請的方式才能註冊使用;通常一個用戶可以邀請五十至一百人。該公司昨日宣布,未來只要到Gmail.com登錄免費帳號即可使用,不必再透過邀請的方式。

根據分析機構comScore的統計,到去年十二月份,Google的Gmail全球用戶約有六千萬,雖然一年內有七一%的成長,但整體的用戶數量仍遠落後於雅虎和微軟。雅虎全球電子郵件的用戶數約有二億四千九百萬,微軟約有二億三千六百萬。

Google開放電子郵件可以直接登錄,是否希望再衝刺電子郵件的用戶數成長,值得觀察。但根據外電表示,Google認為開放郵件申請是因為該公司的後端網路的機制、規模可以容納更多的電子郵件用戶。

Google表示,該公司的郵件服務的創新,不只是容量加大這一項,還包括廣告信阻擋功能、搜尋功能,以及主旨方式瀏覽,方便使用者一次檢閱。

via: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215/4/am39.html

Google開放電子郵件服務

網路引擎業龍頭Google送了全世界一份情人節禮物,宣佈免費提供所有的人Gmail電子郵件服務,撤消原本須獲邀請才能使用這項服務的政策。

Google的產品副經理馬瑞十五日在該公司網站發佈聲明說:「Gmail電子郵件服務如今開放全世界註冊使用,不必再等到獲得邀請。」

Gmail有內建的聊天功能,可以讓使用者切換到即時傳訊服務,有多達四十餘種語言可使用。

via: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216/19/an6p.html

分析你的網頁DNA - WEB2DNA

Web name: WEB2DNA Art Project
Web link: http://www.baekdal.com/web2dna/
Demo me: http://www.baekdal.com/web2dna/?url=http%3A//mokotw.blogspot.com&color=blue
introduction:

WEB2DNA 描繪出你的網頁DNA和人一樣,每個都具有獨特性單一性

樣式
提供你可以選擇用藍色紅色綠色黑色

用Websites as Graphs分析你的BLOG

Web name: Websites as Graphs
Web link: http://www.aharef.info/static/htmlgraph/
Demo me: http://www.aharef.info/static/htmlgraph/?url=http%3A%2F%2Fmokotw.blogspot.com%2F .
introduction:

Websites as Graphs這個網站,利用Java Applet描繪出你的BLOG樹枝狀的結構圖案

blue: for links (the A tag)
red: for tables (TABLE, TR and TD tags)
green: for the DIV tag
violet: for images (the IMG tag)
yellow: for forms (FORM, INPUT, TEXTAREA, SELECT and OPTION tags)
orange: for linebreaks and blockquotes (BR, P, and BLOCKQUOTE tags)
black: the HTML tag, the root node
gray: all other tags

2007-02-16

測試看看你家"電腦"對遊戲的速度

Web name: 測試看看你家"電腦"對遊戲的速度
Web link: http://gameadvisor.futuremark.com/gameadvisor/service/my_system.jsp
Demo me:
introduction:
進去後...按下Start鈕
需安裝外掛,

2007-02-15

Alexa Web Search

Web name: Alexa Web Search
Web link: http://www.alexa.com/
Demo me: http://www.alexa.com/search?q=http%3A%2F%2Fmokotw.blogspot.com%2F
introduction:
今天看到自己在Alexa的排名出現變化,原來Alexa已經把mokotw.blogspot.com納入

目前排名
6,499,324
測試結果
linked to mokotw.blogspot.com:here

天馬音樂網 被勒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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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ipv4核發統計資料

台灣目前排名第十一名,共核發有15009792個ip位置。
次序
國家或地區
國家代碼
IPv4數量
1
美國
US
1306068224
2
日本
JP
138422528
3
英國
GB
70919896
4
中國
CN
65980672
5
加拿大
CA
64950784
6
德國
DE
48746032
7
法國
FR
41446272
8
韓國
KR
36206848
9
澳大利亞
AU
26296576
10
荷蘭
NL
15757728
11
台灣
TW
15009792
12
意大利
IT
14052960
13
巴西
BR
14026496
14
西班牙
ES
13586209
15
瑞典
SE
12012928
16
俄羅斯聯邦
RU
9966496
17
墨西哥
MX
8409088
18
南非
ZA
8311040
19
波蘭
PL
6893982
20
瑞士
CH
6888896

http://www.twnic.net.tw/ipstats/ipv4stats.php

連線速度測試網站

Web name:連線速度測試網站
Web link: http://www.speedtest.net/
Demo me:

introduction:
可以連上世界各地測試,還有上傳速度測試!

人生體驗..體驗人生

*生活就像是被強姦.. 你要嘛反抗..要嘛就享受....
*工作就像是在賣春.. 如果你不行..就換另外一個人來做...
*社會就像是手淫.. 全部的事情都要靠著自己的雙手去解決....
*發薪水就像是月經....一個月不來那麼一次總覺得不能安心!!!

人生就似做愛,總有高潮和低潮
考試就似性高潮,一切努力就是為了這一刻
學習就像自慰, 什麼都得靠自己雙手
學習就像叫雞, 又出錢又出力

果蠅大腦三維神經網路地圖

精密的大腦地圖,尤其是三維空間大腦地圖的立體模型,對於瞭解腦部的結構及其功能之間的關係,提供有效的研究工具。經由三維模型重建的軟體,可以將一序列的二維生物分子影像重建其立體模型。由於大腦的重要部位有其特殊的結構與功能,因此可以將各部位分別視為單一物件模型,再藉由電腦自動化的程式,我們可以任意組合我們研究需要的關連性模組資料庫。相同的電腦技術,可以應用於任何物件模組化組合的研究領域上。

一、大腦地圖的研究:
人類的大腦擁有神奇的功能,它是個重量約1.4公斤重的器官,內有數億個神經元(neuron)互相連結成數兆個聯結點的神經網路,執行著高度平行運作的能力,可以同時執行多種功能,例如眼睛看東西時,耳朵可同時聽見聲音而鼻子可同時聞到味道。早在1906年Golgi教授和Cajal教授就因為,對於神經系統及神經細胞結構的研究有重大貢獻,獲得了諾貝爾生理醫學獎[1]。但是,直到廿一世紀的今天,我們對於大腦的功能及其神經網路的運作,仍然所知甚少。因此,就如同探險隊對於未知大陸探險時需要地圖一樣,生物醫學界也在積極的開發各種特殊的人體地圖,例如瞭解遺傳疾病的基因組地圖(genome map)等,來探索生物體的機密。而建立精密的大腦地圖(brain map),尤其是三維空間的大腦地圖立體模型,對於瞭解腦部的結構及其功能之間的關係,將會有重大的貢獻,除了可以提供神經科學基礎研究的參考,同時在臨床醫療上也可以協助醫生更清楚掌握患者的腦部狀況。

我們必需依靠我們的大腦來解開人類大腦的祕密。人類是世界上唯一可以經由書面學習,累積知識的記憶,並且有能力藉由過去的經驗,想像未來的生物。我們現在知道大腦和記憶有關,最有力的證據是來自於臨床觀察,許多認知功能失常的研究帶給我們很多線索,讓我們知道聽覺、視覺、語言、行動及記憶等功能,都有大腦特定的部位在掌管。例如,枕葉(occipital lobe)是視覺處理區,頂葉(parietal lobe)掌管動作、方向和物體辦認的功能,顳葉(temporal lobe)與聲音、語言理解及記憶的某些層面有關,額葉(frontal lobe)是大腦功能的匯合區,掌管思考及概念形成與計畫執行,同時也在有意識的情緒表達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腦幹(brain stem)是身體各部位的神經匯集,經由脊椎進入大腦的通道,它掌管著呼吸、心跳等功能。至於記憶則有短期記憶及長期記憶等不同的類型,例如記住電話號碼的工作記憶(working memory)屬於短期記憶的一種,及深入腦海的兒時情景長期記憶,也由大腦不同的部位控制。小腦(cerebellum)除了負責身體運動協調的平衡之外,也儲存身體反射動作所需的記憶。已知邊緣系統(limbic system)的海馬回(hippocampus)主要負責有意識長期記憶的暫時儲存中繼站[2]。

大腦結構在進行記憶過程時的登錄、儲存及提取的精密過程時,我們無法利用現有的儀器觀察到。現代的生物影像儀器與技術,例如功能性核磁共振影像(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fMRI)與正子放射斷層掃描(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PET)等顯影技術,顯示出大腦的某些區域在記憶儲存及提取過程中,變得異常活躍起來。雖然大量的實驗影像資料說明了一些現象,但是仍有許多關鍵的問題,尚未有明確的答案,例如大腦神經細胞網路和軸突突觸之間如何連結作用呢?由於上述的大腦功能影像圖片解析度只達到毫米(mm)左右的解析度,無法觀察到微米(mm)尺度的細胞結構。因此為了探索神經網路的作用機制,需要來自簡單的小動物腦部實驗研究,以及解析度更高的生物影像技術來解答問題。

二、小動物的學習與記憶研究:
基於大腦記憶和預測的功能,高等動物可以做出有利於生存和環境適應的選擇。早在廿世紀初期,俄國生理學家巴甫洛夫(Pavlov 1849~1936,1904年諾貝爾生理醫學獎得主)[3],在鈴聲與餵食的關連性實驗中,證明了狗的心理影響會產生唾液的生理制約反射變化,這種被稱為古典制約的條件反射實驗,是著名的心理與生理行為關連的研究。它提供了如何將兩個事件聯結在一起的最簡單清楚的規則,因此古典制約實驗在研究學習機制的方法中一直佔有重要的地位。

研究大腦功能的動物模型,在目前以分子生物學(molecular biology)為主要的研究工具下,果蠅是最佳的動物模型。原因除了體積小容易飼養,大量繁殖成本低廉之外,它的染色體只有四對,一個世代大約是兩個星期的時間,很快就可以觀察到基因突變的結果。因此果蠅基因體(genomics)研究及基因功能與發生學(development)的關係,是科學界所知最清楚的知識之一。

美國紐約長島冷泉港實驗室(Cold Spring Harbor Laboratory)的Tim Tully博士以果蠅做為實驗材料,承繼了Seymour Benzer傳承下來的實驗方法,發明了果蠅學習機器,證明可以訓練果蠅使其記得聞到的味道,並且可以將味道與其他的事件,如電擊,關聯在一起。

在這個稱為Pavlov’s Flies的實驗中,給果蠅聞第一種味道(odor1),同時給予輕微的電擊使其感覺不舒服;給予第二種味道(odor2),則相安無事。經過一次的學習訓練後立刻給予測試,有90%以上的果蠅會選擇進入第二種味道的空間內趨吉避凶;只有少數的果蠅,會進入第一種味道的空間內。實驗顯示,果蠅會記得與電擊連繫的味道,而避開這個味道。

如果我們將實驗中進入第一種味道的空間內的果蠅收集起來,再進行一次實驗,結果仍然是有90%以上的果蠅會選擇進入第二種味道的空間內;有少數的果蠅,會進入第一種味道的空間內。這似乎可以解釋為,果蠅在集體行動時,可能為了避免全部進入相同的環境中造成集體滅亡,而產生少數個體選擇不同環境的生物安全機制,來保持物種的生命延續。

至於有突變基因的果蠅進行實驗,發現它們會平均分佈於二種味道的空間內,這種隨機分佈的情形,表示它們沒有記住味道與電擊之間的關連性。

果蠅給予密集訓練(massed training),四天後大部份果蠅已經忘掉學習的成果了;如果學習方式改成反覆的間隔訓練(spaced training),有些果蠅記憶可以持續達七天之久,這個時期的果蠅已進入老年期了,表示這些果蠅大腦神經網路有長期記憶的形成[4,5]。反映到人類的學習模式,告訴我們溫故知新的重要性,反覆不斷學習的知識才會陪伴我們一輩子;而臨時抱佛腳開夜車應付考試的東西,很快就會全部還給老師了。

Tully的實驗室利用生物晶片大量分析的能力,找出許多果蠅嗅覺與記憶相關的記憶基因(memory genes)[6]。根據基礎生物化學的研究,Tully博士找到了CREB啟動者(activator)和阻止者(blocker)基因與果蠅的長期記憶有關,活化果蠅的CREB啟動者基因,可以促進長期記憶的形成;而過多的CREB阻止者基因活化會妨礙長期記憶的形成[7,8]。在無脊椎動物的海蛞蝓(Aplysia)實驗中也曾經得到相同的結果[9],說明了啟動者基因對於長期記憶的重要,及阻止者基因會破壞長期記憶的形成機制。同樣的生化機制若是在哺乳動物也存在的話,我們是否有機會促進人類記憶的形成?許多從果蠅研究得知參與學習與記憶的基因,之後都證實這些基因也同樣參與哺乳類動物的學習及記憶,Tully博士的研究群已經利用老鼠進行了部份實驗,也正在進行藥物的設計及研發[10]。也許有朝一日當我們需要時,一顆〞聰明丸(smart pill)〞可以解決年紀較長的朋友經常忘東忘西的困擾。

三、3D生物模型提供重要的空間資訊
大腦功能的研究可以自微觀分析至巨觀分析分成好幾個層次,基因表現→蛋白質生化反應→神經細胞結構→大腦神經網路形成→動物行為。十九世紀末生理學家的研究,說明了心理影響與行為反應模式之間的邏輯因果關係;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開始蓬勃發展的分子生物學,在基因層次操控上,知道基因產物會反應到不同尺度(層次)的生物功能,也就是說,根據生命科學的基礎研究,研究人員可以找出來果蠅嗅覺與記憶相關的記憶基因(memory genes),改變這些基因,可以影響到果蠅的行為表現。雖然在最巨觀的行為表現,及微觀的分子基因表現,科學家都有相當的瞭解。但是在微米級的中觀尺度,神經細胞結構及大腦神經網路形成的三度空間立體結構是否也產生了變化?由於實驗技術的限制,大腦內神經細胞的立體結構不易取得,現在由於結合生物螢光標定及共軛焦顯微鏡光學切片的特性,可以取得大腦組織及其神經網路的高解析度數位影像[11,12]。

結合各種影像的取像技術與電腦科技的計算能力,電腦輔助3D立體影像重建已經有多年的歷史,成為各學科研究人員的最佳電腦輔助工具。然而大部份的模型建立,都是物體表面的3D立體重建,對於生命科學的研究人員而言,我們更有興趣的是生物體內部細節的3D立體重建。

生命科學的研究者對生物體進行研究時的最大希望是在,得到生物體內部結構影像(資訊)的同時,能夠不必破壞到生物體。但是,在取得生物影像的時候,由於實驗設備的物理限制,往往得到的是一序列平面的二維影像,無法立即獲得生物體內器官之間的空間資訊。例如在臨床醫學的應用上,常見到的是醫院裡的醫生們藉由X光電腦斷層掃瞄(computer tomography, CT)、核磁共振造影或正子放射斷層掃描,所得到的一序列的圖片來分析病人的身體狀況,就是我們經常看到一序列的二維平面影像。

為了得到生物體內器官之間的空間資訊,藉由電腦輔助,將一序列的二維平面影像經由電腦軟體的協助,進行3D立體影像的重建(reconstruction),重建後的三維立體模型可以任意旋轉,提供不同的角度觀察我們所要研究的對象,可以幫助我們在電腦螢幕上,從任意角度及方向來觀察生物體的結構。

四、大腦立體模型資料庫
經過二十世紀一整個世紀的努力,人們終於普遍接受了大腦模型可以完全地用模組化(completely modular)來描述。因此對於大腦功能的解釋,也以解剖學的概念依各部位功能進行分析說明。據此,我們可以利用3D立體影像重建技術,建立大腦各重要部位的物件模型,同時依研究的需要,任意組合出要進一步觀察研究的神經叢及神經網路在空間的關係。

在進行3D神經網路資料庫建置時,我們將大腦各部位的神經叢及基因表現的神經網路,視為各別的物件模型,再進行組合。若任意組合,也就是n個物件中取m個做組合,m的數值是自1到n,則組合總數可以高達2的n次方減一的巨量。以果蠅為例,參與大腦功能的基因可能達到八仟個,則組合數是2的8000次方減一(28000-1)的天文數字。讀者立刻可以指出,在大腦研究的生物意義上,並不需要完成所有的組合,但是在藉助影像處理軟體建立模型的執行上,我們必需使這個程序自動化,才能完成大型資料庫建置的工作量,是顯而易見問題。

影像處理軟體在建立3D影像模型時,通常需要使用者與軟體不斷進行對話的互動(interactive)程序來完成,在建置少數模型時還不至於產生困擾,但是在需要建立大量模型時,與軟體頻繁互動的程序便會成為巨大的成本。再加上使用者圖形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的盛行,許多軟體的使用都改成表單式,用滑鼠的點選方式來完成工作。然而為了達成程序自動化的目標,需要選擇適用文字指令的軟體,在此,我選擇可以執行劇本(scripting)程序的影像處理軟體Amira [13],使用Tcl程式與Amira進行軟硬體的溝通及設定[14]。同時將建立模型的程序標準化,再加上C shell程式,便可以完成由電腦達成3D影像模型資料庫自動化建立程序,同時也可以完成模型三度空間轉動的動畫資料庫。

五、結語
信號經過神經網路在大腦各部位進行傳遞,例如視覺影像先由眼睛的視覺神經細胞接受,再從視網膜經過神經網路送到大腦皮質視覺區域。大腦各種功能運作時信號傳遞所參與的神經迴路,究竟有那些部位的神經叢,神經網路,及蛋白質參與?經由分子生物學的研究,科學家已經發現很多的基因產物參與特定的大腦功能,經由分子螢光標定的技術,我們將可以觀察到這些蛋白質在那些神經網路上的分佈。藉此3D立體模型資料庫我們希望有機會協助神經科學家找到以往未曾發現到的信號傳遞神經迴路,進而協助神經科學研究人員設計實驗,研究大腦複雜的功能。這個自動化電腦組合的程序,同樣適用於解剖學結構的組合,或是其它學科的組合應用。

至於記憶形成時神經網路重整及固化過程的觀察仍待努力。記憶儲存的基本單位是兩個神經細胞之間突觸(synapse)的連結,這已經進入次微米(sub- micrometer)的解析度了,此時神經細胞結構變化的觀察,甚至於生物活體大腦的顯微影像,需要研究工具更加成熟後方能達成,將對研究大腦記憶的形成提供更有力的實驗證據 [15]。

我們深信此一果蠅神經網路立體影像知識庫,以高解析三維影像展示基因表現模式,結合了生物科技、奈米科技及電腦影像科技的技術,在台灣既有的電腦資訊工業及生物科技的基礎上,應有相當好的國際競爭優勢,未來如將已經發展出來的生物顯維影像科技運用於建構小白鼠及人腦神經網路圖譜,其影響將可比擬人類基因體計劃對生命科學研究及生物科技應用的貢獻程度。
作者---謝昌煥博士

電子報::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
Bioinformatics Knowledge Database 國網中心生物知識庫與生物計算服務系統
Sciscape新聞[Dec 17, 2006]: 果蠅如何形成長期記憶

暖化噩夢 印度首座人居小島沒入海中

2006/12/25 聯合新聞網

【記者:夏嘉玲/綜合報導】地球上首度有住了人的小島因全球暖化海平面上升而永遠淹沒。印度加爾各答賈達珀 (Jadavpur)大學專家最近發現,印度恆河三角洲南部一度有上萬居民的羅哈恰拉島 (Lohachara)已從衛星照片上消失。換句話說,這個小島已被海水淹沒。


科學界原本預料巴布亞紐幾內亞外的卡特雷特群島會在8年內成為全球首批沒入海中的人居島,不料羅哈恰拉島先消失不見。早在8年前就有第一個無人島被節節高升的海水淹沒,是台灣的太平洋友邦吉里巴斯一個小島。太平洋數個島國都面臨沒頂危機,包括馬爾地夫與我友邦馬紹爾群島。另一太平洋島國萬那杜未雨綢繆,已開始遷移居民。


賈達珀大學這項為時6年的研究還發現,羅哈恰拉島附近另一個有人居住的島嶼戈拉馬拉也面臨永遠沒頂的危機,已有3分之2面積被海水覆蓋。該校專家哈茲拉博士指出,戈拉馬拉「要不了幾年」就會消失。羅哈恰拉與戈拉馬拉的居民陸續逃難到附近的薩加島,但薩加也已有7500英畝被海水覆蓋,前景堪憂。恆河三角洲目前有居民共7萬人的10餘個小島正一點一點消失,島上的400隻老虎也面臨生存危機。

第9名少年模仿海珊絞刑將自己吊死

2007-01-20 21:36/劉剛
埃及一名15歲少年模仿伊拉克前總統〔海珊〕被絞死畫面,在窗戶上綁了一根繩子,把自己脖子套住,結果把自己吊死。

這起意外發生在埃及〔亞力山大港〕。
昨天這名男孩在自己臥室,在窗戶上綁了一根繩子,另外一頭做成圓圈,套在自己脖子上,把自己吊死。

自從〔海珊〕被絞死後,全球已經發生9起男童模仿〔海珊〕絞刑畫面,被其他兒童吊死,或者自己把自己吊死的意外。

via:http://news.pchome.com.tw/internation/bcc/20070120/index-20070120213604210107.html

uphclean.exe

進程文件:uphclean或者uphclean.exe
進程名稱:User Profile Hive Cleanup Service
進程類別:存在安全風險的進風
英文描述:uphclean.exe is a process belonging to Microsofts User profile cleanup service. This program is non-essential process to the running of the system, but should not be terminated unless suspected to be causing problems.
中文參考:uphclean.exe是屬於microsofts用戶清理過程服務. 這個綱領現在非必要程序運行體制 但不應終止除非被懷疑是造成問題.
出品者:微軟公司
屬於:微軟視窗操作系統(Microsoft Windows Operating System)
系統進程:沒有
後台進程:沒有
使用網路:是
常見錯誤:N/A
內存使用:N/A
安全等級(0-5):0
間諜軟件:無
廣告軟件:無
病毒:無
木馬:沒有

pastisvc.exe

進程文件:pastisvc.exe
進程名稱:pastisvc
描述:pastisvc.exe是攝像頭相關程 序的文件。
出品者:未知
屬於:未知
系統進程:否
後台進程:否
使用網路:否
硬件相關:否
常見錯誤:未知
內存使用:未知
安全等級:0
間諜軟件:否
廣告軟件:否
病毒:否
木馬:否

smss.exe

smss.exe
進程文件:smss or smss.exe
進程名稱:Session Manager Subsystem
描述:該進程為會話管理子系統用以初始化系統變量,MS-DOS 驅動名稱類似 LPT1 以及 COM,調用 Win32 殼子系統和運行在Windows登陸過程。
Path: C:\WINDOWS\System\SMSS.EXE
Location: HKLM\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

發生狀況:

去偵測我電腦裡面是否有木馬病毒
系統顯示說 smss.exe 這個有危險...
我後來上網找了 一下 說什麼是xp的漏洞...
---------------------
Windows又出了新漏洞,可以將任意用戶提升到SYSTEM級別的權限。
漏洞出在smss.exe中的DEBUG子系統,所有普通用戶都可以通過該
漏洞獲得對系統中任意進程或線程句柄的控製,從而可以以SYSTEM
或管理員權限執行任意命令。


解決方法:
STEP 1:

你先判斷是不是正常的 smss.exe

正常應該顯示--> smss.exe SYSTEM
可疑--> SMSS.EXE 使用者名稱

你看清楚 有無空格 SMSS(空隔).EXE 或 SMSS.(空隔)EXE
大多數木馬喜歡用類似系統進程名

你可以到開始=>執行 然後鍵入regedit然後到它的編輯==>尋找 輸入smss然後將相關的登入資料刪除


STEP 2:

木馬程式 smss.exe 清除方法:
說明:
這個木馬除了和一般的木馬程式一樣會建立自啟動項、關聯檔案外,它還會修改很多其它關聯,增加了木馬被啟動激活的機率,讓清除木馬的軟體均無法順利的清除成功。

清除方法如下:

1.結束工作管理員的 smss.exe 處理程序

2.刪除相關檔案:
C:\MSCONFIG.SYS
C:\Windows\1.com
C:\Windows\ExERoute.exe
C:\Windows\explorer.com
C:\Windows\finder.com
C:\Windows\smss.exe
C:\Windows\Debug\DebugProgram.exe
C:\WINDOWS\SYSTEM32\command.pif
C:\WINDOWS\SYSTEM32\dxdiag.com
C:\WINDOWS\SYSTEM32\finder.com
C:\WINDOWS\SYSTEM32\MSCONFIG.COM
C:\WINDOWS\SYSTEM32\regedit.com
C:\WINDOWS\SYSTEM32\rundll32.com
C:\Program Files\Internet Explorer\iexplore.com
C:\Program Files\Common Files\iexplore.pif

在D磁碟機按滑鼠右鍵,選擇“開啟”,刪除掉根目錄下的"Autorun.inf"和"command.com"檔案.

3.恢復EXE檔案關聯
在將上面所列出的檔案都刪除掉之後,所有的exe文件全都打不開了,執行cmd也不行,請到C:\Windows\system32 裏,把cmd.exe檔案複製出來,假設是複製到桌面,改檔案名稱成cmd.com,然後連續按兩下這個cmd.com檔案

進入到DOS下的命令提示字元,請輸入以下的命令:
assoc .exe=exefile (assoc與.exe之間有空格)
ftype exefile="%1" %*
這樣exe檔案就可以執行。

開啟 "登錄編輯程式" 刪除 [HKEY_CLASSES_ROOT\Windowsfiles]項目

4.刪除木馬啟動項目: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
"Torjan Program"="%Windows%\smss.exe"

修改[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 NT\CurrentVersion\Winlogon]下
"shell"="Explorer.exe 1" 為 "shell"="Explorer.exe"

5.修改完成之後,重新開機即清除完成.


smss.exe (在 system32) 是 Windows NT session manager,
不能只刪掉, 要重新把正常的smss.exe補上

此檔容易被1.com和2.sys和3.xxx 破壞入侵

chewingserver.exe

狀況
更改文件名稱...有時會卡住...打不出字來耶

解決方法

請將各個 dat 檔案
(ch_index.dat, dict.dat, fonetree.dat, ph_index.dat, us_freq.dat)
放到以下位置:
Windows XP: 放在 C:\Windows\System32\IME\Chewing
Windows 2000: 放在C:\WinNT\System32\IME\Chewing
Windows 98/ME: 放在 C:\Windows\System\IME\Chewing
按下鍵盤 Ctrl + Alt + Delete 叫出工作管理員,
查看「處理程序」中是否 ChewingServer.exe 在執行中,如果有此程式
請將他結束,則下次啟動新酷音將會重新載入新的詞庫

吳淑珍的起訴書

保護當事者為由,以下我已遮蓋重要文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 年度偵字第 23708 號
被 告吳淑珍 女 54 歲(民國 41 年 7 月 11 日生)
住 MOKOTWMOKOTW
身分證統一編號:MOKOTWMOKOTW 號
馬永成 男 41 歲(民國 54 年 6 月 14 日生)
住 MOKOTWMOKOTW
身分證統一編號:MOKOTWMOKOTW 號
林德訓 男 39 歲(民國 56 年 1 月 19 日生)
住 MOKOTWMOKOTW
身分證統一編號:MOKOTWMOKOTW 號
陳鎮慧 女 45 歲(民國 50 年 4 月 2 日生)
住 MOKOTWMOKOTW
身分證統一編號:MOKOTWMOKOTW 號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吳淑珍係中華民國第十任及第十一任總統陳水扁先生(第十任任期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算四年,第十一任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算四年)之夫人,明知總統之國務機要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之規定及總統府多年來慣例,其「非機密費」部分請領時必須檢具原始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必要,竟仍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陳水扁總統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之機會,由吳淑珍夫人出面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起陸續蒐集第一家庭成員(含吳淑珍本人、總統長子陳致中、總統長女陳幸妤、總統女婿趙建銘)平日消費所取得之發票(含陳致中請其隨扈葉倉池刷卡代購之物品),另向不知情之親友施麗雲、蔡美利、種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王春香、陳建隆、許麗鳳、林命群、玉山官邸總管陳慧文與員工李黃美秀,及商家張從銘(英主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政信(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他人消費付款之統一發票(下稱「他人發票」,其中施麗雲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羅勝順與其女羅怡惠之發票;蔡美利除提供其本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夫黃接意、其子黃思翰、其弟蔡銘杰及弟媳陳慧娟、其員工陳文彥、其友人黃福精、何秀蔥、賴麗櫻、蕭嫣嫣等人之發票;種村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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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供自己消費付款之發票外,另提供其堂妹李慧芬、李慧芬之司機張由宗與秘書陳英琪及李慧芬之友人陳辜美貴、朱誠美與林千鶴之發票;王春香除提供自己消費發票外,另提供其友人林美琴之發票;李黃美秀係提供其女李宜靜之發票;陳政信則提供顧客呂文清、丁培根、童子賢、林宜玲、張潤德、廖德勳、黃建興及其他不知身分人士消費後漏未索取之發票;張從銘則提供顧客廖邱芳華及蘇秋云漏未索取之發票)。至蒐集發票到一定數額時(新台幣數千元至五十多萬元不等),即由吳淑珍夫人以小信封裝妥後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轉交予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使不知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陳鎮慧以經辦人身分製作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與「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九十三年八月以後二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並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之條戮,再以便利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註明「夫人 」,呈由奉陳水扁總統指示准許吳淑珍夫人申領國務機要費而不知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九十四年二月交接)馬永成與林德訓批可後,再持之向總統府會計人員申領國務機要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科長藍梅玲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該等發票均係總統本人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所實際支出之花費(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必要費用),而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至九十五年三月間止,由吳淑珍夫人依此方式詐領得之國務機要費計新台幣 14,808,408 元(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一,吳淑珍夫人另有提供百貨公司禮券發票 11,950,044 元請領國務機要費,該部分經查僅涉偽造文書罪嫌,詳如後述),而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並利用不知情之陳鎮慧行使變造之私文書(變造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及使總統府會計處人員登載不實之支出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生損害於會計及審計之正確性。(此部分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二、吳淑珍係總統夫人,馬永成係前總統府秘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擔任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現任總統府秘書(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接任馬永成擔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後二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之人員。緣吳淑珍夫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十一月間,因知悉陳水扁總統為執行某二件密秘外交工作,有必要由國務機要費支出,惟因「非機密費」部分必須檢具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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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得申領,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提供其表妹王春娟與友人種村碧君委託其購買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OGO 百貨)、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一0一大樓)及三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廣場)禮券時所取得之發票共計三十一張(詳如附表二),金額總計11,950,044 元(經查以上禮券均由羅太太即施麗雲出面以現金購買,SOGO 百貨部分: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付款一百八十萬元分開六張發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付款九十萬元開立一張發票、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付款一百三十五萬元分開五張發票(其中一張十五萬元之發票未提出)、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付款九十萬元分開三張發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付款二百二十五萬元分開五張發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七月十二日、八月一日共付款二百萬零四十四元分開五張發票,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付款一百萬元分開三張發票;一0一大樓部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付款九十萬元,開立一張發票、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付款五十萬元,開立一張發票;微風廣場部分: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付款五十萬元開立發票一張),分次交予陳水扁總統轉交給明知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與林德訓,再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交由不知情之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前後共分成十八次(馬永成任內六次,計十二張共四百八十萬元;林德訓任內十二次,計十九張共七百十五萬零四十四元),以經辦人身分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之條戮,粘貼於登載不實之「餽贈」、「招待」支出事由之「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上,馬永成與林德訓再以「經辦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授權代簽人」之身分在該憑證用紙上簽名批可,轉向總統府會計人員申領國務機要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科長藍梅玲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人均誤以為該等發票均係總統禮品雜支,將不實支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而共同利用不知情之陳鎮慧行使變造之私文書(變造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使總統府會計處人員登載不實之支出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生損害於會計及審計之正確性。馬永成提出前述十二張發票領得現金台幣四百八十萬元之國務機要費(屬「非機密費」)後,均依陳水扁總統之指示混同當時結餘之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指依總統府多年慣例,於月初即以領據領出現金之部分,其日後之支出未再檢具任何單據),交由總統府秘書郭臨伍轉予「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李天送做為支付某外國公關公司之費用。林德訓提出前述十九張發票領得現金新台幣七百十五萬零四十四元之國務機要費之「非機密費」後,亦均依陳水扁總統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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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當時結餘之「機密費」,交由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轉交行政院反恐行動管控辦公室主任郭臨伍,再由郭臨伍先後轉交部分予「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李天送做為支付某外國公關公司之費用,部分交予民間人士張維嘉轉交予某海外民運人士。(此部分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三、林德訓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十月十四日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台北特偵組檢察官偵查「國務機要費案件」(高檢署九十五年度查字第十七號及本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五二一三、五一七七、五七七0號,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改分為本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七0八號)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供前具結,並經告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拒絕證言權利後,對於「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有無因為執行某秘密外交而多次申領國務機要費」,以及「內裝三張秘密外交工作人員『甲君』領據之信封,係由曾天賜何時交付予其」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竟為虛偽之陳述,偽稱馬永成有交待曾天賜可以申領國務機要費,曾天賜每次提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時,陳鎮慧均會在發票上或相關之支付報告單上註明「曾」,而內裝領據之小信封,是九十五年年初曾天賜調離至外貿協會時即已移交給其收受等語,意圖讓檢察官認定「甲君」確有領到國務機要費。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林德訓經檢察官當庭改列為偽證罪被告,並告以曾天賜與種村碧君均已坦承偽證犯行後,始坦承前述小信封曾天賜並非於九十五年年初,而係同年六、七月間始交付予其者等情不諱。(曾天賜與種村碧君所涉偽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四、陳鎮慧係總統府第三局出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九月五日、九月六日、九月二十日、十月十四日在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台北特偵組檢察官偵查「國務機要費案件」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供前具結,並經告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拒絕證言權利後,對於「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有無因為執行某秘密外交而多次申領國務機要費,總共領取數額為何」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竟為虛偽之陳述,偽稱曾天賜自民國九十二年下半年起,即多次交付發票予其請領國務機要費,歷來總共領取約新台幣九百萬元等語,並多次於指認扣案發票時,指稱其中多張係曾天賜提出者,數量達新台幣七百多萬元。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陳鎮慧經檢察官當庭改列為偽證罪被告,並告以曾天賜、種村碧君、林德訓均已坦承偽證犯行,陳鎮慧始坦承曾天賜提出之發票並未如其先前做證時所述之數量,其先前指認為曾天賜提出之發票,實際上大部分均係吳淑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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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提出者等情不諱。五、案經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分案偵查(審計部亦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來函告發)並協同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共同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壹、成立貪污與偽造文書罪部分(禮券發票以外之發票部分)一、訊之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及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與林德訓均稱吳淑珍夫人每個月平均一至二次,會用小信封內裝發票交由林哲民轉交給陳鎮慧請領國務機要費,請得後陳鎮慧再將現金裝在小信封內交由林哲民轉給吳淑珍夫人收受,其中馬永成復稱係陳水扁總統指示其准由吳淑珍夫人提出發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另林德訓亦證稱「我在核章時,確實有看到陳鎮慧用立可貼或用鉛筆註明「夫人」或「夫人? 」來告知我這是吳淑珍夫人拿出來的發票」、「我印象中在交接過程中馬永成有告訴我那些人可以拿發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其中包括吳淑珍夫人,我主觀認為吳淑珍夫人應該是幫總統作事,或官邸那邊的開銷,本來就可以拿發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所以就沒有多問」等語。此外,證人施麗雲、蔡美利、種村碧君、王春香、李黃美秀亦均坦承曾直接交付發票給吳淑珍夫人,另陳政信則證稱曾將客戶未取走之發票交予吳淑珍夫人之隨扈陳智松等語。並有發票之真正消費者李慧芬、種村碧君、王春香、童子賢、林宜玲、呂文清、丁培根、蔡美利、張潤德、陳辜美貴、邱廖芳華、廖德勳、張由宗、林千鶴、楊怡祥、蘇秋云、黃建興、許麗鳳、黃接意、蘇毓玲、黃福精、陳慧娟、李宜靜、蕭嫣嫣、林美琴、葉倉池、陳慧文、羅勝順、羅怡婷、羅怡惠、施麗雲、林弘敏、朱誠美、趙建銘、陳幸妤、宗才怡、何秀蔥、陳文彥、蔡銘杰、林命群、李青蒼、姚徐夢若、姚文倩、曹志漣、陳建隆、王美華、沈石柱、王玉珍、陳英琪等人之證詞,及各商店員工劉發成、王秀玲、孫久婷、彭心怡、蔡燕珠、張智超、簡榮梅、陳榮輝、王文宜、蘇育慧、謝文香、張麗玲、郭少玲、林瑛琇、陳怡君、鄭棱蔆、錢順濱、鄭淑娥、張從銘、吳雪鳳、蔡麗貞、鄭麗珍、林慧美、廖麗玲、劉慧華、蘇毓玲、楊如鳳、唐喬渝、蘇容右及扣案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其上所附之發票原本(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扣押筆錄及清單附卷參照)及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國務機要費領款用印之支出傳票影本計八冊可資佐證。二、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間總統府支領國務機要費憑證粘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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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紙所附之統一發票中,經查確有數張是台灣紅創意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慧芬女士在台北君悅飯店(登記名稱為豐隆大飯店)消費付款後所取得之發票(即俗稱「別人的發票」),您對此現象之解釋為何?」答:「外交的秘密工作,經費的支出滿龐大的,外交部的預算不夠用,再加上奉天與當陽專案的經費都繳回國庫了,所以必要時要從國務機要費支出,而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部分不夠使用,所以才要從非機密費部分來支出,可是外交秘密工作的經費支出要取得單據有所困難,執行秘密工作的人員先設法取得一些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等錢撥下來累積一定數額後,該員再用領據來申領國務機要費,用李慧芬在君悅飯店消費付款後取得的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即是這種情形。」問:「此些秘密工作之內容及花費為何?如何報銷?」答:「93 年 11 月間資助某位在國外之人士美金約十萬元,是從國務機要費支出的,直接的負責人是馬永成先生。另外在 93 年 7 月至 94 年 4 月間,有匯款給某外國公司約新台幣 1800 萬元,此 1800 萬元大部分是從國務機要費支出,此件的直接負責人也是馬永成。這二件秘密工作的花費必須要取得發票來核銷,我太太吳淑珍知道之後,說她一些醫生太太的朋友有在購買太平洋 SOGO 百貨的禮券,可以請她們拿購買禮券所取得的發票來報銷國務機要費。所以後來不知是由我太太吳淑珍自己或請他人與太平洋 SOGO 百貨接洽,訂購禮券,由那些醫生太太們直接付款給太平洋SOGO 百貨購買禮券,禮券送到官邸來之後,那些醫生太太再到官邸來拿禮券。而發票後來也送到官邸,我太太吳淑珍拿給我,我再拿給馬永成來報銷國務機要費,此部分購買太平洋 SOGO 禮券的發票面額大約有新新台幣一千萬元多一點。另外據我所知,還有購買另外二家百貨公司的禮券,一家是微風廣場、一家是台北 101 百貨,購買這二家百貨禮券的發票數額比較少,大約是新新台幣二百多萬元,這些發票我拿到之後也是交由馬永成來報銷國務機要費。此外在民國 92 年年中開始,我方又執行一個秘密外交工作,必須付報酬給受委託之工作人員,這件工作我方主要負責人員是曾天賜,當時他是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此工作一直持續到 94 年,總共付報酬給受委託之工作人員大約是新新台幣 5、6 百萬元,也是從國務機要費中支出,當時我有請曾天賜轉告該位受委託之工作人員必須要設法取得發票來核銷,據我事後研判,此部分工作有取得李慧芬在君悅飯店消費付款取得的發票…,此位受委託之工作人員身分我不便透露,因為其擁有龐大事業,我擔心影響到其事業。」等語,復提出「甲君」之領據影本三紙及曾天賜之工作紀要影本五紙以佐其說。由上可知陳水扁總統於第一次應訊時,對於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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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他人發票之解釋可分為二大類,一是由吳淑珍夫人提供之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數額約新台幣一千萬元出頭;一是曾天賜提出之種村碧君、李慧芬等人發票,數額約五、六百萬元。前者係用來給付某外國公司與海外民運人士(此部分查無貪污之確切證據,詳後述);後者則是用來做為曾天賜與某位人士(下以代號「甲君」稱之)所從事之對外工作之費用。三、對於前述曾天賜與「甲君」之對外秘密外交工作及「甲君」領取工作費乙事,本署查證結果是「純屬虛構」,茲敘述理由如下:(一)訊之曾天賜固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八月九日、九月六日、十月十二日多次證稱種村碧君與李慧芬所消費之發票係其本人交予陳鎮慧請領國務機要費者,共計領得台幣九百多萬元,而該等發票係替陳水扁總統執行某秘密外交工作代號「甲君」者長期蒐集並分多次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予其者,至於以該等發票所申領得之國務機要費其中新台幣 600 萬元已分三次在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與重慶南路路口之北一女校門口交給「甲君」收受,計 93 年 11 月 8 日新台幣 400 萬元,93 年 12 月 10 日新台幣 50 萬元,94 年 7 月8 日新台幣 150 萬元,另 320 萬元亦已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交給馬永成從事另一件秘密外交云云。另種村碧君固於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八月十六日、十月十二日多次證稱其所有發票均分多次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甲君」,從未交予他人云云。另林德訓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十月十四日證稱曾天賜申領國務機要費時陳鎮慧會在發票或支付報告單上註明「曾」,而裝有「甲君」秘密外交工作費用領據之小信封,是九十五年年初曾天賜調離至外貿協會時移接給其者云云。另陳鎮慧固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九月五日、九月六日、九月二十日、十月十四日證稱曾天賜自民國九十二年下半年起,即多次交付發票予其請領國務機要費,歷來總共領取約新台幣九百萬元等語,並多次指認多張扣案發票係曾天賜提出者云云。另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應訊時並正式在紙條上寫下「甲君」之真實姓名,其身分與曾天賜、種村碧君所述均屬同一人。然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曾天賜經檢察官當庭告以關於「甲君」部分之偵查結論並改列其為偽證罪嫌之被告後,即坦承偽證犯行,自白其係在案發後始在「甲君」之建議下,由「甲君」書立內容不實之領據三張由其轉交予林德訓,其再於做證時出面扛下九百萬元之發票數額,再偽稱此九百萬元已分別交予「甲君」六百萬元、馬永成三百二十萬元等情不諱;種村碧君經檢察官當庭喻知增列偽證罪嫌後,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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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曾天賜已坦承偽證犯行後,亦坦承其所有之發票其實均係交給吳淑珍夫人等情不諱;林德訓經檢察官當庭改列為偽證罪被告,並告以曾天賜與種村碧君均已坦承偽證犯行,亦坦承前述小信封並非由曾天賜於九十五年年初,而係同年六、七月間始交付予其者;陳鎮慧經檢察官當庭改列為偽證罪被告,並告以曾天賜、種村碧君、林德訓均已坦承偽證犯行後,亦已坦承曾天賜提出之發票並未如其先前作證時所述之數量,其先前指認屬曾天賜提出之發票,實際上均係吳淑珍夫人所提出者者等情不諱。由上可知,依曾天賜、種村碧君、林德訓、陳鎮慧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之自白,可知所謂「甲君」有因執行秘密外交工作提供發票領取國務機要費之說詞,純屬虛構。(二)「甲君」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出境至今,其間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九月二十八日、十月四日、十月十一日、十月十七日、十月二十五日歷經檢察官六次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惟其已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晚上由國外傳真信函一紙,請其配偶於同月三十日當庭提出給檢察官並具結證實確係「甲君」之筆跡,該信函稱「本人及我太太000從未拿過任何國務機要費作任何什麼南線及大陸情搜等工作」,故依「甲君」之書面陳述,所謂「甲君」有因執行秘密外交工作提供發票領取國務機要費之說詞,亦純屬虛構。(三)除前述之供述證據外,依本署多日查證結果所獲得之物證,亦有相同之結論,茲敘述如下:(1)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支出憑證粘存單第 11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2.12.16 開立之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WX49565041 號金額 1386 元之電子發票;92.12.17 開立之圓桌鐵板燒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XE00167924 號金額 20878 元之電子發票;92.12.17 開立之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XE01071325 號金額 287000 元之電子發票;92.12.17 開立之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編號WW72307265 號金額 2730 元之電子發票;92.12.17 開立之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XL32080236 號金額 282 元之電子發票;92.12.17 開立之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編號XD11543955 號金額 150000 元之手寫發票;92.12.17 開立之引雅有限公司編號 XD12530589 號金額 31440 元之電子發票;92.12.17 開立之聚玉齋有限公司編號 XD23525778 號金額 83350 元之電子發票,以上之八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日十八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支出憑證粘貼存單」、發票原本及「總統府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扣案足憑,故前述八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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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八日之間。然查此段期間「甲君」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出境,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按「甲君」雖持有外國護照,然經查其持外國護照入出境台灣僅有一次,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入境,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境),故「甲君」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八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2)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支出憑證粘存單第 18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2.12.10 開立之小廚餐廳有限公司編號 XE26305326 號金額 8778 元之電子發票;92.12.13 開立之誠品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XR71024326 號金額 1000 元之電子發票;92.12.14 開立之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編號XD11544459 號金額 25621 元之手寫發票;92.12.15 開立之百旦行有限公司編號 XD23313797 號金額 50000 元之手寫發票;92.12.15 開立之百旦行有限公司編號 XD23313796 號金額 50000 元之手寫發票,以上之五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支出憑證粘貼存單」、發票原本及「總統府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扣案足憑,故前述五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十八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出境,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十八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3)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一月份支出憑證粘存單第 09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3.1.6 開立之可麗國際有限公司編號 YD04980502 號金額 22000 元之手寫發票,此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支出憑證粘貼存單」、發票原本及「總統府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扣案足憑,故本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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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至一月十二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出境,至同年一月十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至一月十二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4)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七月份支出憑證粘存單第 11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3.6.30 開立之文德資訊有限公司編號 AD03131013 號金額 76000 元之手寫發票;93.7.3 開立之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BE30989015 號金額100000 元之電子發票,以上二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支出憑證粘貼存單」、發票原本及「總統府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扣案足憑,故前述二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至七月六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出境,至同年七月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至七月六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5)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八月份支出憑證粘存單第 15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3.8.13 開立之晴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編號 BD13003718 號金額 15800 元之手寫發票;93.8.16 開立之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BE30989339 號金額80000 元之電子發票,以上二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支出憑證粘貼存單」、發票原本及「總統府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扣案足憑,故前述二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至八月十六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出境,至同年八月十七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至八月十六日之間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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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6)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貼憑證用紙第 5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君悅)93.10.28 結帳開立編號 BX02805053 電子發票後再改為手寫發票之倒填日期為 93.10.5 編號 CD11933971 號金額70000 元;倒填日期為 93.10.18 編號 CD11933977 號金額86500 元發票二張(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函送本署之結帳電子發票與手寫發票對照表參照),以及 93.10.21 開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編號 CE35164646 號金額3960 元之電子發票;93.10.26 開立之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BW81310838 號金額 5544 元之電子發票,以上四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發票原本扣案足憑,故前述四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二十九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出境,至同年十一月六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二十九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7)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貼憑證用紙第 8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君悅)93.10.28 結帳開立編號 BX02805053 電子發票後再改為手寫發票之倒填日期為 93.10.23 編號 CD11933975 號金額74500 元之發票一張(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函送本署之結帳電子發票與手寫發票對照表參照),以及 93.10.27 開立之玉喜飯店有限公司編號 CD04910652 號金額 5307 元之手寫發票,以上二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發票原本扣案足憑,故前述二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四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出境,至同年十一月六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四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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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8)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貼憑證用紙第 11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3.11.18 開立之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CW81306541 號金額 4150 元之電子發票;93. 11.23 開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編號 DE34546484 號金額 7260 元之電子發票,以上二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發票原本扣案足憑,故前述二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一月二十五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境,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一月二十五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9)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貼憑證用紙第 13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3.10.19 開立之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CD02561105 號金額 30000 元之手寫發票;93. 10.28 開立之引雅有限公司編號 CD02649780 號金額 19260 元之手寫發票;93.10.13 開立之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編號CE16314001 號金額 21400 元之電子發票;93.10.17 開立之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CP47466021 號金額 14000 元之電子發票;93.10.19 開立之肯歐企業有限公司編號CE12174134 號金額 12235 元之電子發票;93.10.27 開立之福記產業有限公司編號 CE33402269 號金額 15337 元之電子發票,以上六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發票原本扣案足憑,故前述六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至十月二十九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出境,至同年十一月六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至十月二十九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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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發票給曾天賜?(10)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粘貼憑證用紙第 21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3.11.13 開立之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DE47270307 號金額 104100 元之電子發票;93.11.14 開立之聚玉齋有限公司編號 CD13584603 號金額190150 元之手寫發票;93.11.14 開立之聚玉齋有限公司編號 CD13584605 號金額 6448 元之手寫發票;93.11. 16 開立之引雅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DD02544631 號金額88499 元之手寫發票,以上四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應係十一月十六日之誤)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發票原本扣案足憑,故前述四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一月十六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境,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一月十六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11)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十二月份粘貼憑證用紙第 5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君悅)93.12.2 結帳開立編號 CX02797673 號電子發票後再改為手寫發票之倒填日期為 93.11.1 編號DD11949624 號金額 80000 元;倒填日期為 93.11.8 編號DD11949626 號金額 95000 元;倒填日期為 93.11.27 編號DD11949623 號金額 93209 元發票三張(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函送本署之結帳電子發票與手寫發票對照表參照),以及 93.11.17 開立之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DD01350851 號金額 20000 元之手寫發票;93.11.30 開立之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DD01350812 號金額50000 元之手寫發票;93.11.29 開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編號 DE34547082 號金額 17622 元之電子發票,以上六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發票原本扣案足憑,故前述六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二月六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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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二月六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12)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十二月份粘貼憑證用紙第 14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3.12.2 開立之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DD02131600 號金額 32560 元之手寫發票;93.12.2 開立之引雅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DD02545007 號金額 32340 元之手寫發票;93.12.2 開立之引雅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DD02544962 號金額 4300 元之手寫發票;93.12.2 開立之聚玉齋有限公司編號 DD13584719 號金額 136000 元之手寫發票,以上四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發票原本扣案足憑,故前述四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至十二月六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境,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至十二月六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13)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三年十二月份粘貼憑證用紙第 15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3.11.16 開立之鐵網珊瑚有限公司編號 DD03292550 號金額 9792 元之手寫發票;93.11. 22 開立之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DD02596318 號金額 39900 元之手寫發票;93.11.24 開立之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DS28489263 號金額 3168 元之電子發票;93.11.30 開立之錫鉅有限公司編號 DE13276433 號金額8000 元之電子發票,以上四張發票均經陳鎮慧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呈由馬永成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有「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發票原本扣案足憑,故前述四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境,至同年十二月九日始入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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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14)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九十四年四月份粘貼憑證用紙第 06 號上所粘貼之發票中,有 94.4.1 開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編號 FD53869407 號金額 9680 元之電子發票;94 .4.1 開立之大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編號FD53869413 號金額 8800 元之電子發票,以上二張發票均經陳鎮慧至遲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呈由林德訓批可後轉向會計處申領國務機要費(此憑證陳鎮慧與林德訓均漏未在簽名時註明日期,惟會計處審核日期為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有「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及發票原本扣案足憑,故前述二張發票若係被告種村碧君交予「甲君」再交予被告曾天賜,其交付行為必定是在發票開立及提出於總統府之期間之內發生,亦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二日之間。然查「甲君」此段期間係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出境,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始入境,有「甲君」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甲君」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二日之間根本不在國內,被告種村碧君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建國南路公司或仁愛路住處樓下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甲君」?「甲君」又焉有可能「在台北市各大餐廳當面交付」前述發票給曾天賜?(15)以上分十四批提出申領國務機要費之五十二張發票,均不可能由「甲君」在台灣取得並提出。故從物證言之,亦足以證明有關「甲君」有提供發票及從事所謂秘密外交之說詞,顯不足採。(四)經查扣案之發票中,足以證明是由種村碧君提供者(同一粘貼單上至少有一張發票係由種村碧君、種村碧君之同事李青蒼、李慧芬、李慧芬之夫邱獻章、李慧芬之司機張由宗或李慧芬之助理陳英琪,或李慧芬之友人陳辜美貴、朱誠美與林千鶴等人消費付款之發票)計一百三十五筆共5,429,220 元。此等發票既係由種村碧君交付予吳淑珍夫人,自均係吳淑珍夫人提出申領國務機要費者,均應列入貪污所得。四、關於新台幣三百二十萬元之秘密交外部分:查曾天賜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第一次應訊時,證稱其從陳鎮慧處領得之國務機要費總共有新台幣六、七百萬元之間,至九十五年九月六日第二次應訊時,又改稱總共領到約九百多萬元,其中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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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給「甲君」六百萬元以外,另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奉總統之命拿了三百二十萬元給馬永成去從事另一件秘密外交工作云云。另馬永成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第二次應訊時(按本案馬永成自始即以嫌犯身分應訊,未曾以證人身分應訊過),亦附合曾天賜之說詞,陳稱其確有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拿美金十萬元給當時之總統府副秘書長黃志芳去執行某件秘密外交,而該十萬美元之資金來源係向曾天賜拿來之三百二十萬元新台幣現金云云。而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應訊時,也附合曾天賜與馬永成之說詞,稱:「我記得去 (94)年 5 月 6 日我從南太平洋出訪回國之後,有為了某對外的案子有向林德訓從國務機要費中拿二萬元美金給馬永成。同時間為了另一個對外案子,我又要向林德訓拿十萬元美金,此次林德訓向我說他那邊的國務機要費沒有那麼多。我就轉向曾天賜問他那邊對外工作的案子領到的國務機要費有無剩餘,他說有,我就要他拿折合美金十萬元的新台幣三百多萬元給馬永成。」等語。然查:本件秘密外交工雖然屬實(九十四年五月初,馬永成與林德訓各交付折合十萬美元及二萬美元之新台幣現金交予總統辦公室秘書陳心怡,由陳心怡於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至交通銀行營業部使用該行員工周鈺玲等人之名義購買十二萬美金,其中十萬元美金交給馬永成後,由馬永成交予黃志芳轉給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再轉至國外等情,業據證人黃志芳、陳心怡、周鈺玲、吳澧培證述綦詳,並有相關之匯出匯款或折換申請書影本在卷足憑)。然至前述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曾天賜等人承認偽證犯行後,曾天賜已坦承其並未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交付三百二十萬元給馬永成,而同日馬永成應訊時亦坦承該三百二十萬元並非來自曾天賜,而係直接來自陳水扁總統等語。可見該三百二十萬元係陳總統自行籌措或對外募款而來,根本與國務機要費無關,自不得以該不相關之案件在國務機要費案件爆發後,以「移花接木」之方式來解釋吳淑珍夫人以他人發票所申領得之國務機要費之去向,從而,此三百二十萬元即不得排除在貪污所得之外,併此敘明。五、關於另外二件秘密外交部分:前述「外國公關公司」、「海外民運人士」、「甲君」、「來自曾天賜三百二十萬元」之四件秘密外交,均係九十三年十一月以後之支出,惟經查吳淑珍夫人早自九十一年七月間即開始提出他人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此點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應訊時雖有再提出另外之二件秘密外交工作來說明所領得國務機要費之去向,但本署經偵查後認此部分之說詞亦不可採,茲敘述查證情形及認定理由如下:(一)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應訊時,僅坦承吳淑珍夫人有從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起提供王春香與種村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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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 SOGO、台北一0一大樓及微風廣場三家百貨公司禮券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金額約一千萬元許,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做為給付某外國公關公司與資助海外民運人士之二件對外秘密工作之費用,另被告吳淑珍夫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除了前述因代為購買 SOGO、微風及 101 等三家公司禮券所取得之發票以外,您有無提供任何發票供陳總統去扺充國務機要費之支出憑證(即填補因秘密外交支出所造成之資金缺口)?」吳淑珍夫人當時答稱「沒有」,再經檢察官問以「您有無請他人代為蒐集發票?」,吳淑珍夫人仍答以「沒有」。由上可知,除了SOGO 等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陳總統及吳淑珍夫人於第一次應訊時,均未說明吳淑珍夫人有提出 SOGO 等三家公司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亦未說明吳淑珍夫人提出之發票有用來做為前述「外國公關公司」與「資助民運人士」二件秘密外交以外之其他秘密外交工作。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陳水扁總統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訊之陳鎮慧、林哲民、馬永成、林德訓均陳稱,吳淑珍夫人每個月平均一至二次,會用小信封內裝發票交由林哲民轉交給陳鎮慧請領國務機要費,請得後陳鎮慧再將現金裝在小信封內交由林哲民轉給吳淑珍夫人收受,其四人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陳總統始答稱「是與事實相符。此部分我要進一步說明,是因為秘密外交工作經費的需要,我請我夫人向比較親近的親友收集發票來請領國務機要費,請得國務機要費夫人再交給我。我是在民國 91 年奉天專案停掉之後開始請我夫人幫忙收集發票的,期間達三、四年之久,最後一次似在今 (95)年年初左右。」再經檢察官問以「為何您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應訊時,完全沒有提到前述這些案件?」,陳總統答稱「因為外交工作是絕對的機密,如果能夠不講就儘量不講,這才是從事外交工作所應具的修為,所以我在第一次應訊時只是舉一些例子來說明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情形,並沒有全部講出來。」然本案經媒體報導後,全國動盪不安,甚至有大量群眾上街集會抗議,吳淑珍夫人若有以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從事其他之秘密外交,何以不一次說明?若真有於第一次應訊時漏未說明,亦得以書狀補陳事實,何以不為而任令外界一再質疑第一家庭之操守?至事隔二月有餘,經本署偵訊百餘證人,查出吳淑珍夫人長期以來多次提出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之後,陳總統始承認吳淑珍夫人有提出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用來從事另外二件之秘密外交,其第二次說詞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顯有可疑。(二)陳總統於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前後吳淑珍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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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發票請得的國務機要費再交給您的數額有多少?」,陳水扁總統答以:「應該有新台幣 (下同)二百多萬元左右,是因為我為了執行二件的秘密外交工作,在 91 年間向友人借了 250 萬元,而在 92 間年又向同一位友人借了 200 萬元,我夫人收集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交給我之後我就全部拿去還此位友人,而目前我尚欠此位友人 200 多萬元,我夫人交給我的國務機要費目前我手上並無剩餘。所以我從我夫人那邊拿到的國務機要費有 200 多萬元。」問:「吳淑珍夫人有無將收集發票請領到的國務機要費全部交給您?」答:「有的,她都全部交給我,並沒有保管任何一毛錢。」問:「前述您所稱的二件秘密外交工作內容為何?」答:「第一件是民國 91 年間呂秀蓮副總統向我開口說她需要經費來推動加入聯合國的工作 (台灣禮敬活動),我後來就向我民間的朋友黃維生 (當時經營成衣外銷事業,現任台灣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會董事長)借了 250 萬元請馬永成轉交給呂秀蓮的秘書蘇妍妃。第二件是 92 年間的對東北亞的外交工作,我是將 200 萬元交給馬永成,再請他轉交給我國的一位國人,讓他去從事對東北亞的外交工作。」由上可知,陳總統對於吳淑珍夫人所提出之 SOGO 等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之他人發票之解釋,是其已將所申領得之國務機要費全部使用於九十一年與九十二年之二件秘密外交工作,其總數額為新台幣二百多萬元。經訊之黃維生固證稱其確實有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分別以現金借給陳水扁總統二百五十萬元及二百萬元,嗣陳總統再陸續分次以現金返還,至今已還二百五十萬元左右等語。另蘇妍妃亦證稱陳水扁總統確實有交待馬永成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拿現金二百五十萬元予其,其於同日即通知各參與「禮敬台灣」活動之民間團體前來領款等語,故陳水扁總統此二件支出固然為真,然仍應探究是否與國務機要費有關。(三)查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無庸提出單據部分)九十一年度共領取(支用)新台幣二千五百三十六萬五千元,九十二年度亦是領取二千五百三十六萬五千元,二年度合計達五千零七十三萬一千元(附卷之「國務機要費收支狀況表」參照),足足有總統所指前述二件秘密外交工作花費(四百五十萬元)之十一倍之多,總統若須以公費支出,何不從此些機密費中支出?(當時前述之「外國公關公司」、「海外民運人士」、「甲君」、「來自曾天賜三百二十萬元」之四件秘密外交均尚未發生)再者,前述第一件「台灣禮敬團」(Taiwan Salutes)赴美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乃公開性之造勢活動,早經國內各大媒禮報導(相關網路新聞列印資料附卷參照),根本無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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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言,若真有另覓財源之必要,以總統統攬國家大器之尊,要求從外交部或國安局等單位動支機密或非機密預算,或是直接向民間募款區區二百五十萬新台幣應非難事,何以捨此些正常途徑不取,而以「私人借貸」方式秘密籌措經費,實有違經驗法則。再者,吳淑珍夫人從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起即已開始提出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而陳總統所述之第一件外交工作「台灣禮敬」則是同年九月之事,已是二個月之後;至於陳總統所提之第二件外交工作是在九十二年五、六月間(馬永成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筆錄參照),更是在將近十個月之後,吳淑珍夫人焉有在九十一年七月提出他人發票之時即預見將來有此二件特定「秘密外交案件」之發生?若此理由成立,任何行政機關首長或企業負責人豈不均可以空泛之「來日不時之需」為由,先行將公款私吞,再以「無不法所有意圖」脫免刑責?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夫人在每次提出他人消費發票領得國務機要費時,即已成立犯罪,其日後縱有支出,亦無得解犯罪之成立。(四)若陳水扁總統果真有先以私人借款墊付秘密外交花費,再以提出他人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方式取償,亦應四百五十萬元全數取償才符合常理,然何以後來吳淑珍夫人只提出他人發票申領到二百五十萬元左右即突然停止?況經查吳淑珍夫人歷年來提出之他人發票金額,除前述 SOGO 等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以外,總數為一千四百八十萬八千四百零八元,亦與陳水扁總統所稱之取償二百萬多元相差一千二百萬元以上,根本不足以互相扺銷。(五)綜上所述,足認陳水扁總統所述其曾在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支出四百五十萬元之事縱或屬實,其支出當時或係從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中支出,或係純屬其私人捐獻,根本與國務機要費中之「非機密費」無關,自不得在本件案發之後,以「移花接木」之方式主張係「先墊款,後報帳」,其此部分之說詞,顯不可採,從而由吳淑珍夫人出面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貪污所得部分,即不得扣除該新台幣二百多萬元。六、經查吳淑珍夫人提出申領國務機要費之發票中,有吳淑珍本人付現或刷卡之消費,亦有第一家庭成員總統之女陳幸妤、總統之女婿趙建銘及總統之子陳致中之刷卡消費,此部分經查亦應列為貪污所得,茲敘述理由如下:(一)扣案之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當中,經查確定實際購買人為吳淑珍夫人者,共計二十九張,金額總計新台幣1,494,224 元,其消費內容包括餐飲及購買黃金擺飾、衣服、皮鞋、鑽戒、太陽眼鏡等物,其中有部分物品足以證明是吳淑珍夫人自己使用(從選購時之試穿、試戴、量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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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送回修改等過程確定,店員蘇育慧、謝文香、張麗玲、郭少玲、陳怡君、鄭棱蔆、錢順濱、鄭淑娥、劉慧華等人之證詞參照)。訊之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第一家庭成員曾否使用國務機要費來購買自己所使用的衣服或首飾?」其答以:「沒有,如果有購買衣服或首飾的話,也是用來送人的,第一家庭成員不會自己拿來使用。」另吳淑珍夫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陳水扁總統有無使用國務機要費購買珠寶、衣物送給您?」,答以「沒有」。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陳總統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經查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有些是吳淑珍夫人購買鑽戒、衣服、太陽眼鏡、皮鞋等物所取得之發票,您對此之解釋為何?」陳總統始改稱:「有二種情形,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這部分比較少。另一種情形是我夫人買來要送人的,是送給一些外賓或在婚喪喜慶時送人的。」,故此部分之爭點在於有無餽贈之事實?按依總統府預算書國務機要費之「計劃內容」為「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有關之必要費用」,「預期成果」為「有助國家政務之順利推行」,「說明」則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有關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經費」,從文字言之,固未明文不得犒賞或致贈禮品給總統夫人或其他第一家庭成員。惟從程序言之,亦應依照一般犒賞或致贈之程序為之,其數額亦應符合一般社會常情,否則總統豈不可以將全年度數千萬元之「非機密費」全數致贈給第一家庭而擅自變相加薪?觀諸扣案之民國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其中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與禮品致贈(含奠儀費、探病慰問品、廟宇香油錢等等)均有檢具領取人之領據,註明日期、數額與受領人,其中餽贈物品部分(多為總統探視黨國大老時致贈之水果與人蔘)亦均由總統府侍衛室或其他員工先行購買,再致贈物品,從未有受贈人先自行墊款再檢具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情形。然吳淑珍夫人購買自己物品之發票,並未檢具領據,而係混同於一般發票當中,與其他消費根本無從區分。再者,從單一物品之金額而言,吳淑珍夫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晶華酒店地下一樓卡地亞精品店購買之鑽戒一只花費即高達新台幣三十二萬元(分立三張港商歷峰亞太公司發票,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提出申領國務機要費),已與一般社會觀念有所扞格。再者,吳淑珍夫人另一高額消費是九十四年六月上旬至蒂芙尼 Tiffany 中山店購買一只新台幣 1,327,500 元的鑽戒,經查其價金中之 276,235 元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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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 百貨之商品券支出,此商品券之發票日後有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如果該只鑽戒是陳總統之餽贈,理應全數價金均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何以僅部分支出?此種方式亦與一般餽贈有違,足認在吳淑珍夫人消費之當時,陳水扁總統並無餽贈夫人之意思表示,亦無餽贈夫人之事實行為,自不得在案發之後以「追認」之方式認定該等物品係總統對於吳淑珍夫人之餽贈。(二)至於代買物品致贈他人部分,陳水扁總統第一次應訊時固稱「有時外賓來訪時,其太太與小孩會跟他一起來台灣,我會交代我太太吳淑珍使用國務機要費去買東西來送給外賓家屬。此外,親友同仁家中有婚喪喜慶時,我也會交代我太太吳淑珍使用國務機要費來買一些東西來送給他們。」另吳淑珍夫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您本人曾否自己先付款購買要送給總統有意餽贈的對象,然後將取得之統一發票申請國務機要費(即實際領到錢,而不是用來填補秘密工作造成之資金缺口)?若有,發票交給何人?如何領到錢?」,固有答以「有,對象都是層級比較高的女性外賓或男性外賓的妻子,我選的大都是女性用品,像我記得一年多前曾經去宜佳行(光復南路,國父紀念館捷運站出口附近)買過一條圍巾,金額大約十萬元左右,還有買過每套六、七萬元的毛衣,之後還有去主仁綢布莊(塔城街附近)買過一條圍巾十幾萬,還有剪了很多布料,可以做 4、5 套衣服,包括圍巾總共花了三十幾萬。還有去宏佳銀樓(民生東路四段附近)購買金飾要送人(此部分是送給本國人,包括一些年長者或是新婚、新生兒等),有買過金元寶、金項鍊、金鍊子、黃金做的擺飾等等,我去宏佳約兩、三次,每次購買約十萬元左右,以上都是我印象比較深刻的,其他我不記得了。以上購物所取得的發票我都有交給陳水扁總統去申報國務機要費。」等語,然其二人均未說明受贈之對象為何人。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陳總統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從您就任總統以來,您或吳淑珍夫人有使用國務機要費購買物品來餽贈給他人,這些對象是那些人?」陳總統仍答以:「我記不清楚。有些是外賓,有些是本國人。」,並無法說出任何具體姓名。另經核扣案之相關發票亦未檢附任何領據或加註任何註記,自不得僅憑被告吳淑珍空言有致贈他人即認定該等物品確屬陳總統餽贈他人之物。綜上所述,吳淑珍夫人親自購買物品取得發票所申領得之國務機要費,應不得排除在貪污所得之外。(三)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刷卡付款取得之發票部分:經查陳幸妤刷卡付款之發票經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者有二十張,金額總計為 175,946 元;趙建銘刷卡付款之發票經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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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國務機要費者有八張,金額總計為 78,461 元;陳致中刷卡付款之發票經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者有三十二張,金額總計為 86,944 元。訊之陳幸妤(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證稱其刷卡消費之發票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者,均是其母親吳淑珍委託其購買贈送他人之物品;趙建銘證稱(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購買物品部分均係其岳母吳淑珍夫人委託其購買用來送人或自用者,另用餐部分則係受其岳父陳水扁總統委託代為宴請賓客者;陳致中證稱(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另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經傳喚因出國未到庭)購買物品部分均係其父親或母親委託其購買用來送人者,用餐部分則係其幫父母宴請一些支持者等語。然訊之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等人均無法說明其所購物品贈送對象與宴請對象之姓名與身分,另陳總統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據陳幸妤、趙健銘、陳致中稱,您有時會請他們使用國務機要費來宴請賓客,這些賓客之姓名與身分為何?」陳總統仍答以「都是一些長輩或朋友,姓名我記不清楚。」惟按贈送禮品予他人,如不知其性別、年齡、身分與品好,如何選購?另宴請他人時雙方一定見面相聚一段時間,焉有全然不知對象姓名身分之理?況觀該等用餐發票有數張之用餐人數僅為二人,如此一對一之宴請竟不知對象身分,更是與經驗法則大相逕庭。足認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所稱「代購贈品」或「代為宴客」之陳述,均屬迴護被告吳淑珍之詞,並不足採,渠等消費發票實與吳淑珍夫人向友人蔡美利等人索取來之發票無異,性質上均屬係「他人消費付款發票」。故依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消費付款之發票領得之國務機要費,亦不得排除在貪污所得之外。貳、成立偽造文書罪部分(禮券發票部分)一、本件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之發票中,雖有購買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SOGO 百貨)、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一0一大樓)與三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廣場)三家公司禮券之發票總計新台幣 11,950,044 元經查亦屬他人付款之發票(經查係種村碧君與王春娟分別出資委請吳淑珍夫人代向各該三家百貨公司購買禮券時所取得之發票,證人施麗雲、王春香、種村碧君、胡湘君、黃茂德、吳清友、羅仕清、劉衡、翁銖霞、鍾旻辰、陳敏薰等人證詞參照),然陳水扁總統與吳淑珍夫人均稱此 11,950,044 元全部使用於代號為「F 案」及資助某海外民運人士二件對外秘密工作上,並未納為己有等語。經查:(一)F 案係由「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下稱誠泰基金會)以「Taiwan Studies Institute」與某外國公關公司簽約,契約期間為二年(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至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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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七月十五日),總共費用為美金一百零八萬元(每年五十四萬美元,分四季給付,二年八期每期美金十三萬五千元)等情,業據誠泰基金會林誠一證述綦詳,並有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另本件費用之給付,是以誠泰基金會名義由誠泰基金會之銀行帳戶提款分八次匯至海外,而每次匯款之直接資金來源係匯款前數日之現金存入等情,亦經承辦匯款及存提款之誠泰基金會董事長秘書曾秀惠、庶務(司機)陳水勝、蘇澄濱等人證述綦詳,並有存入憑條、取款憑條、存摺、大額存提客戶名單、匯出匯款申請書、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台央外捌字第 0950044576 號函影本在卷足憑。而誠泰基金會銀行帳戶八次現金存入之來源,係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交予秘書郭臨伍再轉交予誠泰基金會執行長李天送等情,業據郭臨伍、李天送證述綦詳,並有李天送出具之領據原本在卷可稽。(二)訊之馬永成陳稱其交給郭臨伍之八次現金分別為:九十三年七月新台幣 5,000,000 元、九十三年十月新台幣4,300,000 元、九十四年一月 4,300,000 元、九十四年四月4,300,000 元、九十四年七月 4,344,300 元、九十四年十月4,550,000 元、九十五年一月 4,300,000 元、九十五年四月4,401,000 元,其資金來源則為:九十三年七月新台幣5,000,000 元及九十三年十月新台幣 4,300,000 元全部從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無庸檢具原始憑證請領部分)支出,至九十四年一月之 4,300,000 元則已有部分係從國務機要費中之「非機密費」(須檢具原始憑證請領部分)支出,而後五筆(九十四年四月 4,300,000 元、九十四年七月 4,344,300 元、九十四年十月 4,550,000 元、九十五年一月 4,300,000 元、九十五年四月 4,401,000 元)則是由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之林德訓交給其現金,其再轉交給郭臨伍,至於其從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三日申領「非機密費」時所提出之發票,是陳水扁總統交予其之百貨公司禮券發票十二張(SOGO 十一張、台北 101 一張)面額共新台幣 4,800,000 元。訊之林德訓則證稱九十四年四月、七月、十月及九十五年一月、四月其確實有交付每次約新台幣 4,300,000 元之現金給馬永成,其資金來源有部分是來自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是來自「非機密費」,至於其從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申領「非機密費」時所提出之發票,是陳水扁總統交予其之百貨公司禮券發票共十九張(SOGO 十六張、台北 101 二張、微風廣場一張),面額共計7,150,044 元。以上二人所述,核與陳水扁總統與吳淑珍夫人之陳述相符,並有支出憑證粘貼單、發票及支付報告單原本在卷足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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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助海外民運人士部分,經查有二次給付,一次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由民間人士鄭明惠匯出美金99,703.95 元(折合新台幣 3,300,000 元),而鄭明惠匯款之資金來源則來自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黃志芳(現任外交部部長)交付之現金新台幣 3,30,000 元,黃志芳之新台幣現金則來自馬永成等情,業據鄭明惠、黃志芳證述綦詳,並有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第二次付款予相同之海外民運人士則是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間及六月間由民間人士楊豊明在國外當地先後二次各交付現金五萬美元(共計美金十萬元)予某許姓華僑再轉交予該民運人士,而此十萬美元之資金則係先由另一位民間人士張維嘉從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分二次匯給楊豊明,事後郭臨伍(此時已調任行政院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主任)再分二次各歸還五萬元美金現鈔與新台幣現鈔一百六十多萬元(折合美金五萬元)給楊豊明,至於郭臨伍之十萬美元現鈔則來自馬永成等情,業據張維嘉、楊豊明、黃志芳及幫郭臨伍將美金兌換成新台幣之曾秀惠證述甚詳,並有張維嘉在國內之匯款資料與銀行往來明細、楊豊明在國外之提領美金現鈔資料、張維嘉取回墊款後之存款資料、匯入買入匯款或折換申請書、郭臨伍與該民運人士聯繫之電子郵件等影本在卷足憑。訊之馬永成則陳稱九十三年十一月其交付給黃志芳之新台幣現金 3,300,000 元是來自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無庸提出發票請領),另九十五年四月間其交予郭臨伍之十萬元美鈔則是林德訓從國務機要費中拿出新台幣三百多萬元,其再請總統府辦公室秘書陳心怡至銀行購買美金等語。所述核與林德訓之證詞「(我於今年交給馬永成用來資助海外民運人士之新台幣 330 萬元)是從國務機要費現存之現金結餘中支出,我沒有為此 330 萬元再去找發票來核銷」等語,及陳心怡與受陳心怡委託辦理外匯之交通銀行職員周鈺玲所述各節相符,並有匯出匯款或折換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四)依馬永成以上所述,在其擔任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期間,其由國務機要費支付之秘密外交工作計有 F 案部分新台幣1360 萬元(三期);資助民運人士美金十萬元(新台幣330 萬元),而其提出之「他人發票」即百貨公司禮券發票面額共計新台幣 480 萬元,加減後可知從「機密費」應有 1210 萬元之支出,而此段期間(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四年一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部分,九十三年度共領取 24,072,000 元,九十四年一月則領取4,705,000 元(均於月初以現金發給,附卷之「國務機要費收支狀況表」參照),故數額上確有全部由國務機要費(含機密費與非機密費)支付之可能。另林德訓接任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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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主任後,F 案之支出計新台幣 21,895,300 元(五期),資助民運人士美金十萬元(折合新台幣 3,278,650 元),而其提出之「他人發票」即百貨公司禮券發票面額共計新台幣 7,426,279 元,加減後可知從「機密費」應有17,747,671 元之支出,而此段期間(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四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部分,九十四年度共領取 24,072,000 元,九十五年度從一月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則領取 6,085,000 元(附卷之「國務機要費收支狀況表」參照),故數額上亦確有全部由國務機要費(含機密費與非機密費)支付之可能。(五)F 案之前身 C 案(C 案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底停止,間隔一年後才有 F 案之成立),確實另有資金來源,而無庸由國務機要費支付乙節,固據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誠泰基金會董事長林誠一、誠泰基金會執行長李天送、國家安全局局長薛石民、國家安全局前會計長趙存國、屈張龍及現任會計長陳天送證述甚詳。惟自從「奉天」與「當陽」專案經費繳庫後(「奉天」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繳回三十億零一百六十五萬九千三百二十三元,「當陽」於同年十月十四日繳回七億零一百三十七萬三千六百五十八元),國安局並未再編列任何秘密外交之預算,亦未支付 F 案任何費用等情,業經自九十三年四月四日起擔任局長之薛石民結證屬實,並有國家安全局 95 年 10 月 20 日潔治字第 0020644 號函在卷足憑。另訊之現任外交部部長黃志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就任)亦結證稱外交部並未支付 F 案之任何費用,復有外交部 95 年 10 月 24 日外北美一字第09501207630 號函在卷可資佐證。另國防部亦以 95 年 10 月17 日法浩字第 0950002011 號函覆本署稱「經查本部於民國93 年至 95 年間,並未以經費支付『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與國外公關公司所簽訂契約之報酬及經由總統府資助滯留0國之大陸民運人士」等語。至於資助海外民運人士部分,前述函文及外交部 95 年 10 月 30 日外北美二字第09501207640 號函亦均表明該等機關均未出資。(六)綜上所述,關於「外國公關公司」與「資助海外民運人士」二件密秘外交工作,被告與所有相關人士均在案發後第一次應訊時即已做充分說明,經查其資金流向與匯兌及匯款等書面資料復均相? 合,且其支出期間與禮券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期間亦均集中在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一月。再者,此部分之禮券發票金額均為整數大額,開立時間分批集中,屬有計劃性之取得,不似前述之他人發票係屬零星小額、時間支離破碎之隨機性之取得。本件既查無其他資金來源,馬永成與林德訓復自始即堅稱 F 案與第二次資助民運人士之花費,有部分係來自以百貨公司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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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申領之國務機要費中之「非機密費」,自不得僅因其二人有關「甲君」部分所述不實,即對其二人之其他說詞全部不予採納。從而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所申領得國務機要費計新台幣 11,950,044 元部分,應僅成立偽造文書而無貪污罪嫌。惟因此部分與前述起訴貪污罪嫌部分具有連續犯之關係(依刑法第二條從輕原則,本件仍適用舊法),屬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參、查無確切犯罪證據部分一、魏千峰律師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來函轉述有民眾檢舉陳水扁總統於視察公家單位時發給「空紅包」乙節,經訊之總統府侍衛室上校侍從武官杜承謀證稱:「一般情形下,總統至國軍部隊等單位巡察時,犒賞金都是由該單位自行支出,我們侍衛室這邊只帶空的紅包袋下去,該紅包袋是特別印製的,上面有燙金的『總統贈』三字」、「94 年 5 月我有陪同陳水扁總統去高雄參加海巡署演習…該次有發給慰問金,但是由海巡署自行準備,我們侍衛室都是由該單位自行支出,我們侍衛室只備便空的紅包袋而已」、「另外有一次至高雄某民間團體參訪時,犒賞金是由內政部準備的,我們侍衛室這邊也只是準備空的紅包袋而已」,至於在發空紅包袋之情況下,「沒有請對方寫領據,也沒有請領國務機要費」等語(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參照)。可見總統巡視時,依慣例確有由受訪單位自行準備犒賞金之情事,然重點應在於此情況下,有無人仍向受贈單位索取領據來詐領國務機要費。經核閱前述來函所述期間(九十三年春節期間、九十年八月底、九十一年三月底、九十四年五月底)之國務機要費憑證結果,均未發現有檢舉內容所指之公家單位出具之任何領據,故縱使檢舉內容所指之公家單位有自行準備犒賞金,亦查無有人犯罪之確切證據。二、現行實務上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或「領款收據」領取乙節,經查固無確切之法令依據。惟查總統府長久以來並未為總統編列一般行政機關首長所得運用之「特別費」(卷附之總統府預算書參照),所以慣例上均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部分於月初即以領據領出,部分則須檢具發票等單據始能申領等情,業據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證述屬實。故「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而未檢具單據領取,縱有違相關之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自不得僅因具領時未檢附單據,即遽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況訊之馬永成與林德訓均證稱「機密費」每年用於三節犒賞文武百官之固定開銷均達八、九百萬元以上,另其二人亦堅稱確有使用部分機密費「F 案」等秘密外交等工作,已如前述。此外,此部分並無發票等書面資料可供查核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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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真偽,另經核對第一家庭成員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亦未發現每月請領機密費時有相對應數額存入之情形,故此部分亦查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有人犯罪,併此敘明。三、至於前述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與三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百貨公司禮券之發票總計新台幣 11,950,044 元部分,經本署從禮券回流之收銀台追查相關專櫃客戶資料及差額刷卡資料再傳訊多名消費者、經手人與店員查證結果(證人林岳霖、黃雅蘭、洪瑜徽、林淦治、邱毓貞、黃淑琴、林千鶴、連麗娟、洪瑜徽、黃雅蘭、鄭碧英、王玉琴、施鴻鳴、鄭碧瓊、蔡淑慧、劉衡、施英豪、史美瑜、連靜仙、陳詠華、駱姿蓓、林美琴、朱誠美、詹學慧、潘妮妮、李治芬、潘馥妃、薛婉菁、張佩玲、龔素珠、林燕玲、陳寶如、陳寶卿、陳萬生、侯亭亙、余月娥、林怡君、林彩雲、楊淑貞、林靜怡、洪秀瑜、張佩馨、陳妙如、田惠筑、游曉翠、李嘉華、黃啟銘、徐施影、張春香、王哲聰、蔡雅麗、張慧敏、林沂慧、龍淑華等人證詞參照),並未發現有直接從吳淑珍夫人取得該等禮券或交付價款給吳淑珍夫人之情形,故吳淑珍夫人所述其僅係代王春娟與種村碧君向三家百貨公司購買禮券,其本人並非買受人,應與事實相符,故此部分尚查無其他犯罪情事,併此敘明。肆、核被告等所為,被告吳淑珍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請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論以共犯,惟併請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馬永成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被告林德訓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嫌;被告陳鎮慧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嫌。被告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均請論以共同正犯及連續犯。被告馬永成、林德訓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並請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惟查其二人此部分之犯罪,係因執行秘密外交所採之不得已手段,請審酌其等犯罪動機,均請在處以有期徒刑後併宣告緩刑。另被告林德訓、陳鎮慧所犯偽證罪部分,請審酌其二人在偵查終結前均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亦均請在處以有期徒刑後併宣告緩刑。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5年 11月 3 日檢 察 官陳 瑞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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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士 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年 11月 3 日書 記 官康 敏 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馬英九的起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被 告 馬英九 男 O歲 民國O年O月O日生
住OOOOOOOOOOOOOOO
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號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吳至格律師

被 告 余 文 男 O歲 民國O年O月O日生
住OOOOOOOOOOOOOOOO
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號
選任辯護人 羅瑩雪律師

上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壹、馬英九係台北市民選第二屆及第三屆市長(任期自民國87年
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
明知市長特別費之報支,依據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
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
之規定「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
以半數為限」,且依據台北市政府秘書處預算書「歲出計畫
提要及分支項目概況表」之說明,市長特別費之用途限於「
市長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故市長特別費中以市長
本人所出具領據列報之部分(即無庸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等
原始憑證請領之部分),仍須以有實際之公務支出為必要。
詎馬英九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擔任
台北市市長之職務上之機會,自87年12月至92 年12月止,
於每月月底即提出其本人出具之領據一紙,請領次月之市長
特別費半數之全額即新台幣(下同)17 萬元,致負責審核
之台北市政府秘書處會計人員趙小菁、孫蜀、莊美珍、謝鎙
環、伍碧霞、周秀霞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馬英九於領得
特別費之半數後,來日定會支出使用於預算書所指定之公務
,而於次月初即將該月份之17 萬元匯進馬英九於台北(富
邦)銀行市府分行之411210230009號薪資帳戶內(惟其中87
年12月份之3萬8千3百元、88年1、2月份各17萬元、88年7、
8月份各4萬元、88年10月份3萬元、88年12 月份4萬元及89
年1月份1萬3千4百元係以現金支付)。然馬英九於領得該等
金額計10,238,300元後,至多僅使用其中之3,495,874元於
公務支出,而將領得款與支出款間之差額共計6,742,426元
全數納為己有,並向監察院申報為自己財產(申報日期分別
為88年3 月15日、89年11月30日、90年12月24日及92年3月
10日)。至92年11月下旬,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接獲台北市審
計處92年11月19日審北處壹字第0920003269號函轉審計部函
指示應注意機關首長之特別費「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
支付情事」後,報請市長辦公室延後每月以領據請領半數特
別費之時間,詎馬英九竟仍基於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自93 年1月起至95年7月本件案發為止,於每月
中旬時,明知該月份已有之公務數額尚未達特別費之半數,
竟仍出具領據一紙請領半數特別費之全額,致負責審核之會
計人員莊美珍、周秀霞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該月份馬英九
使用半數特別費之全額做公務支出之事實「已經發生」,而
持續將特別費之半數匯進馬英九之前述銀行帳戶內(其中93
年度因台北市議會決議保留特別費預算一成不得執行,故該
年度以領據列報者為每月15萬3千元,至於94 年度與95年度
則回復為每月17萬元)。馬英九於領得該等金額計5,066,
000元後,亦持續將支出款(至多633,199元)與領得款間之
差額共計4,433,801元全數納為己有,並向監察院申報為自
己財產(申報日期分別為93年12月23日、94年12月14 日)
。以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馬英九計詐領得特別費總
計11,176,227元。
貳、余文起訴部份略……(請點選下列起訴書)


壹、被告馬英九部分:訊據被告馬英九坦承自民國87年12月至92
年12月止,於每月月初即以出具領據之方式領得市長特別費
之半數,並自93年1月至95年7月止於每月中旬即以出具領據
之方式領得特別費之半數,總計15,304,300元等情不諱,惟
矢口否認有貪污犯行,辯稱其歷年來陸續有將以領據列報之
特別費使用於公務或公益,因未記帳,是否有用完其無法確
定,然縱有剩餘,因審計單位從未要求機關首長繳回未使用
完之特別費,其亦無貪污故意云云。另辯護意旨亦以特別費
應是政府給予機關首長之實質補助,與薪資無異,故被告馬
英九縱使將特別費納為己有,亦無不法意圖等詞為辯。惟查

一、被告馬英九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計有11,176,227元並未實際
支出
(一)本件檢察官並未要求被告馬英九逐筆列出特別費之支出明
細,亦未要求其必須證明有該等支出,而係由檢察官主動
清查被告馬英九歷年來之所有支出情形。其查證步驟有三
:(1)清查該收受特別費之馬英九薪資帳戶即台北(富
邦)銀行市府分行411210230009號帳戶之所有支出情形。
(2)清查馬英九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情
形。(3)清查馬英九所有未進入銀行帳戶之收入及其支
出情形。以上三種情形之所有支出除非能證明「非屬特別
費之支出」,均依罪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其結
果如下:
(二)被告馬英九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部分,除87年12月份3萬8
千3百元、88年1、2月份各17萬元、88年7、8月份各4萬元
、88年10月份3萬元、88年12月份4萬元及89年1月份1萬3
千4 百元係以現金支領外(共領現541,700元,惟其中之
367,010元有回存至薪資帳戶),其餘均直接匯入其台北
(富邦)銀行市府分行之411210230009號帳戶內(直接匯
進帳戶及前述領現部分回存之數額為15,129,610元),有
台北市政府支出傳票及銀行往來明細在卷足憑。馬英九於
本帳戶之支出方式可大別為「轉帳」、「現金」及「自動
扣帳」、「薪資扣帳」四大類:(1)從88年1月11日開
戶以來至92年12 月31日止「轉帳」計52筆共12,056, 842
元,其中有49筆共11,818,736元係轉至馬九之配偶周美青
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00714002726號帳戶(絕大多數每
月200,018元)做為家用,應非特別費之支出。其餘「轉
帳」有三筆,其中一筆90年10月4日轉出100,000元至市長
辦公室秘書余文之帳戶做為馬英九之個人生活零用金(余
文95年2月5日訊問筆錄參照),亦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另
二筆係90年3月30日轉出100,018元及90年4月2日轉出
38,088元,此二筆之支出因已無銀行支出傳票可考,依罪
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故此時期之「轉帳支出
」僅有138,106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2)從88年1月
11日開戶以來至92年12月31 日止現金提領部分計51筆共
1,689,727元,其中僅有一筆即88年11月22日提領81, 050
元查出支出原因係購買台北銀行股票,可證明為「非特別
費之支出」,其餘1, 608,677元因無法確定支出原因,依
罪疑惟輕原則,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3)從88年1 月
11日開戶以來至92年12月31日止,自動扣帳計127筆共
586,019元,其中109筆係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
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共244,045元,可知並
非特別費之支出,其餘18筆則均係信用卡之扣帳共
341,974元。此些信用卡刷卡之扣帳中能證明「非屬特別
費之支出」者計有90年2 月20日之5,158元(因已檢具單
據另外申請特別費);91年4月20日之106,247元及91年3
月20日之140,694元(以上二筆係機票款,已檢具另外申
領差旅費);89年4月19日之19,483元及91年6月20日之
17,226元(以上二筆消費地在美國,而當時馬英九人在國
內,經查係其子女刷其附卡之消費)。至於其餘信用卡之
扣帳13筆共70,392元,因無法查明真正支出原因,被告復
以記憶不清為辯,故依罪疑惟輕原則,均視為特別費之支
出。(4)從88年1月11 日開戶以來至92年12月31日止,
薪資扣帳僅有一筆,即88年11月1日之150,000元,因此筆
支出係九二一震災之一月所得捐款,來源係薪資,且經馬
英九申報扣扺所得稅,足以證明並非特別費之支出。綜上
所述,從88年1月11日開戶以來至92年12月31日止,馬英
九薪資帳戶所有支出經扣除業經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後
,至多計有1,817,175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三)同上薪資帳戶從93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之支出方式
可大別為「轉帳」、「現金」及「自動扣帳」三大類(已
無「薪資扣帳」類):(1)從93 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
日止「轉帳」計34 筆,其中有32筆共6,350,544元係轉至
馬九之配偶周美青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00714002726號
帳戶(絕大多數每月200,017元)做為家用,應非特別費
之支出。其餘「轉帳」僅有二筆,其中一筆93年5月25日
之3,000,000元係轉存至其家人馬以南帳戶內,94年3月2
日之20,017元則係轉存至轉存馬英九本人之行政院郵局帳
戶,此二筆亦均足以證明並非特別費之支出,故此時期之
轉帳部分,並無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者。(2)從93年1
月1日至95年7月31 日止現金提領部分計13筆共311,765元
,其中僅有一筆即93年7月22日之11,765元經查係開立銀
行支票給國民黨,可證明為非特別費之支出,其餘
300,000元因無法確定支出原因,依罪疑惟輕原則,均視
為特別費之支出。(3)從93年1月1日至95 年7月31日止
,自動扣帳計135筆共555, 214元,其中128筆係電信費、
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可證明並非特別費之支出。其餘7筆均係信用卡之扣帳
計共101,690元,此些信用卡刷卡之扣帳中能證明非屬特
別費之支出者計有93年5月25日之13,069元、94年5月24日
之10,258元(以上二筆消費地在美國,而當時馬英九人在
國內,經查係其子女刷其附卡之消費)及93年10 月25日
之26,860元中之16,000元(經查26,860 元係健康檢查費
用,台北市政府有補助其中之16,000 元,故此16,000元
已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僅10,860元得視為特別費之
支出),其餘信用卡之扣帳4筆共51,503元,因無法查明
真正支出原因,被告復以記憶不清為辯,故依罪疑惟輕原
則,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故此時期自動扣帳部分計有
62,363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綜上所述,從93年1月1日
至95年7月31日止,馬英九薪資帳戶所有支出經扣除業經
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後,至多計有362,363元得視為特
別費之支出。(馬英九薪資帳戶所有支出明細詳如附表一

(四)被告馬英九於行政院郵局開立之帳戶,自88年1月至92年
11月27日止,總計有212筆共1,163,681元之支出(此時期
最後一筆支出係91年6 月15日),經查其中211筆均為瓦
斯費、電話費、電費、水費、安泰人壽保險費、中興銀行
及遠東商銀之扣款等家用或私人支出,已足證明非屬特別
費之支出。其餘一筆88年2月15日跨行轉出之400, 018元
因已無銀行支出傳票,無法確定流向,故依罪疑惟輕原則
,視為特別費之支出。至於該帳戶自92年11月28 日起至
95年7月止,雖陸續有36筆支出共684,437元(帳面支出
764,437元,扣除領出後再存入領出之80,000元),惟其
中600,000元係馬英九擔任國民黨副主席特別費存入後再
支出者(600,000元分三次存入,分別為92年11月28日
200,000元,92年12月11日200,000元,93年1月28日
200,000元),純屬黨務支出(馬英九95年11月23日訊問
筆錄與孫振妮95年2月5日訊問筆錄參照)。至於其餘84,
437元之支出,因該帳戶於95 年6月23日存入162,271元係
台北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交接「有單據部分特別費之零用
金與其他公積金款項」予孫振妮者,故其支出亦不得視為
來自「無須單據之特別費」。綜上,馬英九行政院郵局帳
戶,於87年12月至92年12月間之支出中,得視為特別費之
支出者,僅400,018元,至於93年1月至95年7 月則無任何
支出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馬英九行政院郵局帳戶支出
明細詳如附表二)
(五)被告馬英九於台北富邦城中分行之帳戶經查自87年12 月
至95年7月僅有一筆支出,即88年11月23日之81,050元(
帳面有二筆支出,惟係秘書方惠中轉帳存入墊款,提出還
款後,再由馬英九薪資帳戶提現存入後再支出,故實際僅
有一筆),經查係轉入台北銀行證券部申購台北銀行股票
三張,自非屬特別費之公務支出。
(六)被告馬英九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其大部
分收入係競選費用補貼款(該帳戶分別於88.2.9存入
2,721,215元及91.12.16存入24,760,000元均為台北市選
舉委員會所發給之競選費用補貼款),經查該帳戶自88年
2月起至95年7月止計有十筆支出共47,949,825元,其中88
年4月22日之328,450元係匯給馬英九在美國之子女;93年
6月9日之50,000元、93年12月23日之400,000元、94年10
月13日之98,775元、95年7月28日之560,000元均係轉至馬
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以上五
筆支出共1,437,225元,明顯均非屬特別費之公務支出。
至於88年2月22 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
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之
13,000,000元;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
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給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之
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之10,000,000
元;92年2月17日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之300,000元;92年
7月24日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筆
共計46,512,600元之捐款因其資金來源係競選費用補貼款
,與特別費無關,且捐款時馬英九主觀上並未有從特別費
支出之認識(詳下述),故均不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馬英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帳戶支出明細詳如附表三

(七)被告馬英九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及國泰世華東門分行帳戶
,經查均係競選台北市市長時接受民眾捐款之專戶(台北
市政府參事康炳政95年12月20日訊問筆錄參照),故該二
帳戶於支付競選花費之後,雖有於88年1月22日捐款
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由郵政劃撥帳戶支出);
88年1月28日捐款1,000,000 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其中
600,000元由國泰世華帳戶支出,400,000元由郵政劃撥帳
戶支出);92年1 月8日捐款100,500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然因其來源與特別費無關,且捐款時馬英九主觀上並未有
從特別費支出之認識(詳下述),故應均非屬特別費之支
出。
(八)被告馬英九另有於中央信託局設有一信託帳戶(契約號碼
:1198- 20002- 02003,該帳戶自82年7月5日至85年5月
13日由國民大會陸續匯入共計3,650,305元,均為馬英九
任職國大代表時之薪資所得,至本件案發後,始由馬英九
本人於95年8月17 日匯入500,000元再於95年10月27日匯
入500,000元),經查該帳戶雖從82年12月起至95 年7月
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76筆共
2,543,451元(96年1月17日中央信託局專員劉惠君訊問筆
錄參照),然因其來源均係來自國大薪資,自不得視為特
別費之支出。
(九)被告馬英九於永豐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及台灣銀行龍山分行
帳戶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無任何支出交易,故均查無
有特別費之支出。
(十)依馬英九稅務資料可知馬英九任職台北市長期間,另有「
未進入任何帳戶之其他收入」(演講費、車馬費等,大部
分為現金,小部分為市庫支票與郵政禮金),88 年度至
92度共計1,103,991元,93年度至94年度共計270,836元(
95年度因尚未有稅務資料無從統計),此等支出因無資金
去向之紀錄,無從確定是否與特別費之支出有關,依罪疑
惟輕原則,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馬英九銀行帳戶以外收
入明細詳如附表四)。此外,88年間被告馬英九曾以現金
支領特別費共計541,700元,其中174,690元未回存至薪資
帳戶,已如前述,故此174,690元同屬「未存入帳戶」之
現金,亦依罪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十一)末查收受馬英九薪資帳戶轉帳款項之其配偶周美青之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00714002726號帳戶,其轉入(收受)
數額自88年3月至95年7月止共計18,169, 280元。經查
該帳戶之資金並未回流至馬英九之任何帳戶,而該帳戶
雖有公益捐款三筆共計1,400,000元均捐給財團法人台
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89年7月10日捐500,000元;90
年12月4日捐500,000元;91年12月26日捐400,000 元)
,然均以周美青之名義為之(經查周美青係該基金會之
董事),有該基金會出具之收據在卷足憑,故並不得視
為市長特別費之公益支出,故此帳戶並無任何支出得視
為特別費之支出。(周美青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00714002726號帳戶支出明細詳如附表五)
(十二)綜上所述,被告馬英九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所有帳戶
內與帳戶外之總支出,扣除業經證明與特別費無關者,
至多總計有3,495,874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93年1月
至95年7月所有帳戶內與帳戶外之總支出,扣除業經證
明與特別費無關者,至多總計有633,199元得視為特別
費之支出。而自87 年12月至92年12月馬英九計以領據
列報特別費10,238,300元,扣除前述支出3,495,874元
後計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93年1月至95年7 月計
以領據列報特別費5,066,000元,扣除前述633,199元支
出後計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以上總計未支出部
分之1,117,6227元即為貪污所得。
二、被告馬英九於出具領據時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術之實施,
其理由如下:
(一)財政部66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35323號函認特別費「係因
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首長領據列報,核非個人所
得,應免納所得稅」,明白指出特別費並非個人所得(財
政部95年12月7日函覆本署之台財稅字第09501016900號函
仍維持此見解)。另查台北市政府市長特別費預算之編列
,88年度(自87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止)依台北市政
府秘書處「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及「各項費用明細表」,
係編在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市政綜理
」計劃之「特別費-特別費」用途別科目項下,一級用途
別科目是特別費,二級用途別科目亦是特別費;88年7月1
日至95年度,依台北市政府秘書處「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
項目概況表」,係編在該處「市政綜理業務-綜理市政工
作」計劃之「業務費-特別費」科目項下,一級用途別科
目業務費,二級用途別科目特別費。而依「台北市政府秘
書處各項費用明細表」及「台北市政府秘書處歲出計畫提
要及分支項目概況表」內容欄之說明,市長特別費均係作
為市長「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等」之費用,且台北市88年
度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對特別費之定義為「凡因公所
需之招待餽贈及工作活動費等費用屬之」。台北市88年下
半年及89年度、90年度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對特別費
之定義為「凡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
需要核定有案之機要費等屬之。」再者,台北市91、92、
93、94、95年度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對特別費之定義
為「凡機關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
要招待外賓等費用屬之」。從上可知台北市長特別費之用
途依規定係限於公用支出,被告馬英九長期任公職(民國
77年7月20日起至80年6月1日止任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主任委員,80年6月1日起至82年2月27日止任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特任副主任委員,82年2月27日起至85年6月10
日止任法務部部長,85年6月10日起至86年5 月15日止任
行政院政務委員),對此等公務常識不可諉為不知。而訊
之被告馬英九亦坦承其認為以領據具領部分之特別費之性
質係:「應該全部都要用於公益的用途上,它只是一筆給
市長的特別費用,它不是薪水。儘管它不需要實報實銷,
但它仍然須全數用於公用或公益的用途上。所謂公用就是
指招待、餽贈、犒賞等。」等語(95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
第10頁參照),足認被告馬英九主觀上明知特別費必須使
用於公務。
(二)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
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規定特別費「以檢具原始
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
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其函文所謂「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
文義上明顯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92年11月審計部台
北市審計處復以92年11月19日審北處壹字第0920003269號
函指示台北市各公家單位應注意特別費「有無於月初尚未
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其所謂「尚未發生」當然指「支
出之事實尚未發生」。換言之,此函更進一步具體指出不
得於「尚未發生支出事實前即先行支付特別費」,更足認
特別費之支領須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而台北市政府自接
獲此函後,在實務上即針對市長特別費以領據列報之部分
,從當月初一即匯款給付改為當月之月中始匯款給付(證
人沈勵強、吳麗洳、莊美珍、周秀霞、林得銓等人之證詞
及附卷之台北市政府特別費支出傳票附卷參照)。觀諸被
告馬英九於95年11月14日第一次應訊時經檢察官訊以「市
長特別費之核銷流程你是否瞭解?」,其答以「一半撥入
帳戶的部分,會給我一個短函通知我已經撥入了,這是一
個例行的事項,另一半需要單據的部分,我是授權辦公室
主任來處理…」。復經檢察官問以「一半的特別費撥入你
的薪資帳戶之前,你是否要出具領據?」其答以「要,是
我市長辦公室負責兼辦特別費的同仁幫我在領據蓋章,蓋
完章後就撥入我的帳戶,會通知我,像薪水通知單一樣,
通知多少錢入帳…」等語(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訊問筆
錄第4頁參照)。同日另訊之馬英九以「特別費既然是核
實報銷,怎會在89年1月27日就已經報領據來領2月份的特
別費?」經其答以:「那個時候可能是二筆薪資與特別費
同時(89年2月1日、同年3月1日的薪資與特別費一起撥入
帳戶),後來審計處才會來函糾正要注意這個情況,92年
12月以後就改善了,現在都是月底才領到」,再訊之以「
既然是月底就要具領下個月的特別費,月初就撥入帳戶,
是不是表示市長先保管這部分的特別費,再慢慢使用?」
經其答以:「如果月初就給我話,應該是還沒有發生,這
個制度就是要先給我保管,再慢慢使用,後來審計處糾正
,他的意思應該是要先有支出之事實,再來請領,應該要
像另外一半需要單據部分一樣。」等語(95年11月14日訊
問筆錄第5頁參照)。足認被告馬英九主觀上明知其在92
年12月以前,於月初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其實已向會計
人員承諾「來日會有支出之事實」,而會計人員亦係基於
此種確信始願於月初即先行支付。而自93年1 月起,被告
馬英九於月中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時,其實係向會計人員
表示「已有支出之事實」,而會計人員亦係基於此種確信
始願支付以償還其墊款(證人林得銓、吳麗洳、莊美珍、
周秀霞、鄭瑞成等證詞參照)。然經查被告馬英九於92年
12月之前每月領款後至該年度結束時並未有全部之實際支
出,至93年1月以後,復明知並未有全部支出,仍每月出
具領據以「已有全部支出」為由支請領半數特別費之全額
17萬元,其有詐術之實施與不法所有之意圖,實已彰彰明
甚。
(三)被告馬英九於96年2月7日第三次應訊時雖辯稱特別費之發
給並不是「申請」,「特別費是市政府編的預算,經過議
會通過,會計單位通知我們有這筆錢,我們才提出領據,
我們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提出申請,就像薪資一樣…」
等語。然查特別費與薪資不同,薪資在發給時並未要求公
務員每月出具領據,但特別費如果請領人沒有出具領據,
各機關之根本不會主動發給,例如95年1月至8月,中央政
府各單位即有62位正副首長未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故此
62人以領據方式報支之總金額均為零(審計部95年12月21
日台審部一字第0950008567號函附件一參照)。另從台北
市政府一級主管之特別費支領統計而言(台北市政府主計
處提供排行表附卷參照),92年度至95年8月止,教育局
、翡翠水庫、文化局、勞工局、法規委員會、建設局、研
考會、社會局、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訴願會、新聞處、人
事處以領據(無庸檢具單據部分)請領之特別費均有未達
特別費總數百分之四十五之情形(最低者有僅請領百分之
二十一),並非每位首長均是全額申請。足認出具領據本
身就是一種積極之意思表示行為,換言之,92年12月以前
在月初時出具時,所為之意思表示是「日後會支出之承諾
」,93年1月以後在月中或月底出具時,所為之意思表示
是「本月從月初至今已有支出之事實」,故被告馬英九在
無全額支出之打算(92 年12月之前)及無全額支出之事
實(93年1月以後)下,仍出具領據請領特別費半數之全
額,即屬實施詐術之積極作為。
(四)被告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每月薪水扣掉公、健保費、所
得稅等,實際撥入帳戶之數額介於14萬元至15萬元之間,
然其每月卻固定轉匯20萬元至其配偶周美青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國外部之帳戶(帳戶往來明細影本附卷參照),匯款
數額超過薪資所得約5萬元。再者,馬英九於每年年底向
監察院申報財產時,係將所有帳戶(含配偶周美青之帳戶
)之存款均列入(88年度至94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影本附卷參照),並未加註那些部分是未支出之特別費,
主觀上顯然已無日後再支出之打算,足證馬英九對於上年
度未支出之特別費主客觀上均已納為己有。
(五)被告至96年2月7日第三次應訊時雖改稱其在案發前對「以
領據具領部分之特別費之性質」之主觀認識係「私款」而
非「公款」,並舉出:1就是因為當成私款,且無犯罪意
識,才會以匯款方式存進薪資帳戶再轉至其配偶之帳戶,
致留紀錄供事後追查。2如當成公款將之侵佔,何須再捐
出?3捐贈時有申報抵扣所得稅,表示無掩飾動作4如果
有侵佔公款之認識,就不會去申報財產。5特別費存入帳
戶後並未有大量現金之提領。6以上五種現象都是其本人
長期之固定行為等所謂「六項證據」為辯。然查被告馬英
九於95年11月14日第一次應訊時,已坦承依其認知,特別
費係屬公款,不是薪水,已如前述,其於第三次應訊時翻
異其詞,已難採信。況犯罪過程中留下紀錄可供日後追查
,或係因行為人自信日後不會有人追查,或係因行為人思
慮不週,並不得僅因留有犯罪證據即認定行為人無犯罪之
故意。故本件仍應從法令面與實務面探究被告主觀上將特
別費認定為「私款」,是否有所依據:
(1)首先從法令面言之,辯護意旨雖主張法務部曾以70年8 月
5日法70會字第9780號函指出特別費係國家給予機關首長
之特別酬庸(95年12月14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參照),
然經查該函全文內容為「主旨:奉行政院函為因應事實需
要,調整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自
七十年七月份起實施,請查照。說明:一、本案依據行政
院本年七月二日及七月廿八日台 (70)忠授字第0五三四
0、0六一二一號函辦理。二、附發行政院原文二份及列
支標準表一份影印本。」而行政院原文之內容則為:「主
旨:為因應事實需要,茲調整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
特別費列支標準,自七十年七月份起實施,請查照辦理並
轉知。說明:一、各機關特別費(每月)列支標準,因調
整後所增加之經費,請於編製七十一年度分配預算時,在
原列『一般行政』科目下按實分配。二、上項特別費係作
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仍應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
倘有一部分機要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
(副首長)領據列報,但其數額最高以特別費之半數為限
」。三、檢附貴部及所屬特別費列支標準表一份。」以上
二函文根本未提到所謂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反而再次重申「因公支出」之原則。至於法務部雖曾於95
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會時提出法律諮詢意見指出特別費「
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
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予增加,已
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亦無要求須予繳回」等
語,然此意見書所指之「實質補貼」與前述歷年來之財政
部66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35323號、行政院87年7月21日
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
0930002556號、台北市審計處92年11月19日審北處壹字第
0920003269號各函所揭示之「因公支出」原則及特別費預
算書之用途說明均明顯砥觸(按特別費縱使為國家對於機
關首長之特別津質,其前提仍須以機關首長實際上有支出
為前提,其與其他一般公務預算不同處,僅在於其支出是
否屬於公務,是否有裁量權之濫用(例如何以僅饋贈其政
治上之支援者某甲而不饋贈其他人),國家並不過度干預
。理由在於特別費經由機關首長之饋贈招待等之支出,有
助於提昇機關內人員士氣與推展機關之對外關係,而達所
謂「政通人和」之效。然若機關首長根本無任何支出,而
將之納為己有,如何能達到國家編列特別費之宗旨?故法
務部前述之實質補貼說仍應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始
符合法律意旨)。另該意見書所提之「無須繳回」乙節,
亦與行政院主計處95年9月28日處實一字第0950005738號
函所指出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原列預算額度內按月
依可支用數之上限,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超支;如有
賸餘,得依預算法61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
以同年度為限,故年度結束後,未支用之餘額,應列作預
算賸餘繳庫」見解並不一致,故此意見書之「實質補貼」
觀念實屬獨創之新見解,並非通說。況此法務部意見書係
於95年11月29日始對外公佈,而被告馬英九之行為時則係
民國87年12月至95年7月之間,其對於特別費性質之主觀
認識,自不可能受此意見書之影響。除前述二文獻外,被
告至今並未能舉出其他任何足以影響其於行為時對特別費
性質認定之法令上之依據。
(2)其次從實務面言之,被告馬英九雖辯稱因為審計單位從未
要求機關首長繳回未使用完之特別費,故其才會將特別費
當成「私款」云云。然查被告馬英九每月出具之領據數額
均為特別費半數之全額,而台北市政府於年底決算陳報執
行率時,關於無庸檢具單據部分亦均報為百分之百(台北
市政府秘書處95年11月23日北市秘會字第09531107100號
函所附87年12月迄95年10 月臺北市長特別費支用情形統
計表附卷參照),統計數字上既然已無餘額,審計單位自
不可能要求將餘額繳庫,可知「慣例上從未要求繳回餘額
」乙節,實係因審計單位誤以為被告馬英九歷年來特別費
實際上均有全部支出所致,故被告之前述辯解乃「倒果為
因」,並不可採。此外,經查台北市議員李新曾於89年11
月17日公佈台北市政府一二級單位首長的「年收入排行榜
」,馬英九市長以六百四十多萬元(含特別費)排名第三
。當時台北市政府主計處即發佈新聞稿指出,由於特別費
為首長因公所需的招待饋贈、婚喪喜慶等支用,不屬於首
長的收入,應該扣除(台北市政府89年11月17 日新聞稿
、89年11月18日聯合報第18版新聞報導網路列印本及台北
市政府主計處處長石素梅96年2 月12日訊問筆錄、同處副
處長鄭瑞成96年2月9日訊問筆錄、主計處科長林秀風96年
2月12日訊問筆錄附卷參照)。被告馬英九當時任職市長
,對此新聞事件及特別費不屬首長收入之性質,焉有不知
之理?故其於第三次應訊時翻稱其在本件案發之前一直認
為特別費屬於私款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並不可採。從而
其主觀上並未欠缺違法性認識,即堪認定。
(六)末查辯護意旨雖另以所謂「大水庫觀念」辯稱金錢具有替
代性,被告馬英九既然從其總財產中捐款,即可互通有無
,故前述從薪資帳戶以外之帳戶所為之各項捐款,均可視
為從特別費捐出云云。然查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帳戶,客
觀上大多有其獨立之資金來源(競選經費捐款、競選費用
補貼、國大代表薪資等),另從被告馬英九於捐款時主觀
上有無「從特別費支出」之認識言之,本件案發前之95年
5月19日被告馬英九曾對外公佈「馬英九財產申報說明」
(影本附卷參照),其第四點指出:「本人在87年與91年
兩次參選台北市長,選票補助款合計4,775萬元(分別為
87年2,299萬元與91年2,476萬元),自88年起陸續捐助本
人設立之財團法人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2,271萬元)與
財團法人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2,480萬元)以及中國國
際法學會(預定捐助100萬元,已捐出36萬元)、法治斌
教授紀念學術基金(50萬元)、台灣住民多族群文化交流
協會(98,775元)等單位,捐款總金額已超過選票補助款
總額72萬餘元。此外,本人兩次選舉競選經費結餘242萬
元亦已捐助中華聯合勸募協會130萬元、政大指南法學基
金會100萬元,餘款12 萬元。綜合言之,本人因二次選舉
之補助款已全部捐出,且並非全數僅捐助本人設立之基金
會,捐款總額甚至超過補助款金額,實無所謂『發選舉財
』的問題。」(附卷之說明書影本及馬英九95年11月23日
訊問筆錄第6頁參照),已明確表明前述各項捐款依馬英
九當時主觀之認識,均係來自「選票補助款」與「選舉經
費結餘款」,而非來自「特別費之收入」。換言之,被告
馬英九自88年至92年間為前述捐款時,不僅客觀上資金來
源並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亦無「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
費取償」之認識,從而前述捐款即不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亦不得做為被告在請領特別費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依
據,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馬英九以出示領據之方式向會計人員表示「
來日會有全額支出」或「至今已有全額支出」而為詐術之實
施,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為特別費之給付,其領得之特別
費經查計有11,176,227元並未支出使用於公務,主觀上復有
不法所有意圖,其犯嫌洵堪認定。
貳、被告余文部分
一、訊據被告余文固不否認渠於辦理市長特別費業務時,有於事
實欄二(一)所述期間,以虛偽之工作獎金名義請領並核銷
市長特別費做為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使用,且使秘書處人員在
黏貼憑證用紙等公文書上虛偽登載「市長慰勞金」、「市長
犒賞用」等名義;及有於事實欄二(二)所述期間,以他人
發票假冒真正公務支出憑證,而將他人發票黏貼並在黏貼憑
證用紙上虛偽記載「禮品」、「市長贈送用」等不實事項,
據以請領、沖轉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等偽造文書犯行,
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犯行,並以「92年以前
是由我以工作費名義填寫領據核銷,我再依實際公務開支情
形自行統計,如有不足時,視需要再申請工作費,而相關開
支均有留存發票或憑證,我離職時留存在市長室地下二樓的
倉庫」、「92年以前都無以他人消費之發票辦理核銷情形,
92年以後因零用金之消費包括:買報紙、飲料、水果等小額
之零星開支甚多,我為了方便作業起見,所以向同事方惠中
、孫振妮及李玉如等3人索取發票;另提供我及我太太黃倩
玫個人消費之發票並透過我朋友蕭明美代為收集發票,來取
代前述零星開支之發票,辦理核銷」、「92年剛開始要以憑
證核銷零用金時,我曾依規定辦理,但後來發現實在忙不過
來,才會想以其他較簡便的方式來辦理核銷」、「我因負責
本項業務所以才特別去開立此一帳戶,所得之款項就在此帳
戶內統支統用,並沒有存到我私人帳戶內,我離開該職位後
,就把該帳戶結清‧‧‧當初我在開立這個帳戶時,我有特
別要求銀行,將這個帳戶約定為不支息的帳戶,避免別人懷
疑我侵占利息」、「我雖然可能行政上有一些疏失,但我在
市長辦公室管帳,我都是抱持著相同一切為公的信念,不能
有任何貪瀆之心,市長及同仁也都相信我的人格,所以我才
能夠一直在辦公室盡心盡力幫市長做事」等語置辯,惟查:
(一)訊之被告余文及共同被告廖鯉及李克齊均自白自88年1 月
份至90年10月份止每月均有以虛偽不實之工作獎金名義請
領並核銷市長特別費作為市長辦公室零用金使用等情;共
同被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則均自白有提供或蒐集他
人發票幫助余文為偽造文書部分犯行,證人即市長辦公室
秘書李玉如、市政府秘書處出納趙小菁、余文友人蕭明美
等人並均結證稱被告余文曾向渠等索取發票,惟並未告知
索取發票之原因,渠等均曾將自己或包括親友消費之發票
蒐集後交付給被告余文。並有發票之真正消費人余文、黃
倩玫、孫振妮、何善台、方惠中、丁永康、李玉如、張鈞
綸、趙小菁、何貴美、蕭明美、蘇婉婷、黃正陽、蔡謝菊
、陳周淑穗、陳璇月、張麗琴、李魁士等人之供詞或證言
在卷可稽及附表十三所示之證據在案可資佐證。
(二)被告余文於偵查中雖提出其稱全部為92年以後真實公務支
出之單據乙批(為95年下半年在台北市政府地下室所發現
,部分為購買報紙、飲料等小額發票,實際包含統一發票
、收據、領據、紅白帖、便箋及手寫摘要等,雖總計為
3768張,但之前誤以為3754張,以下仍稱3754張單據,以
免混淆)供檢察官查證,並稱其管領之公款除市長特別費
外,尚有「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依慣例為台
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給市長辦公室及研考會特定人員之獎
金,不需再經核銷程序,余文領取後支用時不需取得憑證
,下稱交通查緝獎金,金額等詳如附表十)及市長辦公室
同仁公積金(市長辦公室同仁為共同訂餐方便所繳納之款
項,余文支用時不需取得憑證,下稱公積金,金額等詳如
附表十一),伊係將三種款項混合使用,支用時一併取得
憑證,故3754 張單據加總之金額始超過以他人發票替代
核銷之金額,若有意貪污以他人發票請領之市長特別費,
以真實公務支出之單據黏貼後核銷即完全足夠(因有交通
查緝獎金及公積金部分完全不需憑單據核銷),以他人發
票替代小額發票,確係因工作量無法負荷之故云云。經查
,被告余文自92年1月至95年6月止所管領之交通查緝獎金
及公積金,加上被告以他人發票(凡檢察官無法證明為他
人發票部分,均視為真實公務支出)沖轉或請領所得之市
長特別費以憑證核銷部分金額,為被告余文於該期間收入
之公款,計有2,696,606元(含5張92年以前余文以他人發
票詐領之市長特別費,共16,819元);而3754張單據中檢
察官不能證明為他人發票部分,加上余文答辯所提出為其
實際支出部分(儘管無任何證據,只要余文提出,而檢察
官不能證明其未實際支出,即計入。包括未留存任何記錄
之市長辦公室工友許阿美每月額外加班費、馬英九市長過
年發予民眾之每年5萬元紅包費用、馬英九市長私人贈與
數筆、未取得收據之公務支出電話帳單等),為被告余文
於該期間支出之公款,計有1,930,118元。被告余文於該
期間管領公款之收入減去支出,以對被告最有利之方式認
定、計算,尚有766,488元之巨幅差額(計算方式詳見附
表八),足證被告余文至少利用職務上機會,以他人發票
詐領得之市長特別費達766,488元。
(三)被告余文初始於95年9月12日調查局人員偵訊時,供稱:
「(問:是否有未實際支出而向他人索取憑證核銷情形)
沒有」等語(詳見同日調查筆錄)。及至證人即會計室主
任周秀霞於同年11月9日作證時閱覽得知市長特別費中憑
據核銷部分之黏貼憑證用紙上有數十張顯然異常之統一發
票,返回告知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即證人楊石金後,余
文經楊石金親自約詢時,起初仍意圖隱瞞,及至發現無法
再加掩飾,乃於同年11月15日檢察官第二次偵訊時改口稱
:「(問:每月5萬元之市長室零用金,是否均以他人消
費之發票核銷?)不是,每月約僅半數,即2萬5千元左右
是以他人消費之發票核銷,從92年起至我95年6月離開該
職務為止,估計以他人消費之發票核銷金額約100萬元。
這只是大約的估計」等語。嗣因見檢調人員追查所發現之
他人發票似僅止於數十張,乃先於同年11月20 日提出刑
事答辯(一)狀答辯翻稱:「市長室支出瑣碎,每月黏貼
大量發票報銷5萬元極為費事,於是偶爾用自己或他人之
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以減少工作量。但為免過於明顯
遭人發現,每月僅用一兩張,最多三四張,原本應用而未
用之發票,依然全數保存,以便遭查詢時,有所憑藉。」
等語(詳見該答辯狀六及七)。再於同年12月8日檢察官
第三次偵訊時續辯稱:「問:你之前於95年11月20日所提
答辯狀第三頁之(五)稱92年起至離職止,每月使用自己
或他人發票僅一兩張,最多三四張,是否屬實?如此每月
怎麼會有約2.5萬元使用他人發票?)我上次所稱的每月
約2.5萬元,是我自己估計的,我已經忘記當時為什麼這
樣子估了。而答辯狀所稱每個月一到四張,是由檢察官查
證有80張他人消費發票來估的,除以40個月則每個月約2
張。我現在沒有辦法估計這40個月我到底是每個月一到四
張或是2.5萬元,因為我大部分都還是以實際公用的發票
核銷,只有少部分以他人發票核銷」等語。被告復於同年
12月20日提出刑事答辯(二)狀答辯稱:「另被告先前稱
每月平均使用一至二張其他消費之發票代替真實支出之憑
證辦理報銷,係因檢察官挑出七、八十張所謂有問題之憑
據,被告將此數量除以42個月,得來平均數每月一至二張
。其實前述七、八十張憑據中,仍有部分係真實支出之憑
據,被告已於偵訊時指認及說明」、「至於被告稱平均每
月替代性之發票總額約2萬5千元,則係應訊時過於緊張隨
口說出,參照被告每月報銷零用金總額才5萬元,每月一
、二張替代性發票占每月報銷至少七、八十張憑據之比例
極小,不可能每月平均有2萬5千元」等語(詳見該答辯狀
六及七)。惟經檢察官最終查證結果,被告自92年1月起
至95年6月止經手核銷之市長特別費黏貼憑證上之統一發
票總計798紙,金額總計1,578, 648元(此部分僅計算統
一發票,不含其他,詳見附表七),扣除經窮盡一切偵查
方法仍無法確認實際消費人之統一發票不計,能夠證明為
他人統一發票者(同一統一發票而部分他人消費、部分公
務使用之情形,因被告仍據以請領該統一發票上之全部金
額,故該張統一發票視為他人統一發票)仍有446紙(佔
全部黏貼憑證上統一發票張數之55.89%),金額為
1,095,262元(佔全部黏貼憑證上統一發票金額之69.38%
),顯見被告自始至終均無坦承全部犯行之意,其自白罪
刑較輕之偽造文書犯行,僅因該部分業已罪證確鑿而無從
狡賴。
(四)被告余文提出3754張單據供檢察官查證,並辯稱92年以後
因其他公務繁忙且需核銷之零星小額發票過多,伊曾依規
定一一將小額發票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核銷,但旋即發
現工作量太大而無法負荷,始以大額他人發票取代真實公
務支出之小額發票云云,欲證明伊並無貪污之犯意及事實
。惟被告所聲稱全部為真實公務支出之3754張單據中,經
查而可證明仍含有被告余文家庭消費支出之發票、被告因
公務取得但未實際支付款項之發票、被告另行保管馬英九
市長個人零用金支出所取得之發票等,均非被告以公款支
付所取得(品名、金額等均詳見附表九之二),則3754張
單據是否均為真實公務支出所取得,已非無疑。次查,
3754張單據中,金額甚大之發票或單據所在多有,單張而
超過5,000元者達18張(例如92年8月17日五月天演唱會蛋
糕發票2紙各6,000元、92年9月27日朱銘文教基金會典藏
品維護單據10,500元等,均詳見附表九之二),另被告辯
稱亦為其大額支出之馬英九市長過年紅包(約每年5萬元
)、馬英九市長私人贈與(如致贈徐宗懋2萬元、致贈駕
駛陳永德之子每年5,000元,6 年共計3萬元)等支出,均
屬得直接或以簡要之書面簽註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即可
沖轉或請領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者,被告棄此而不用,顯
與常情有違。又被告余文既辯稱係因黏貼小額發票過多、
工作量無法負荷始以他人發票替代,若該辯解為真,則被
告92年初始需以真實公務支出發票核銷預領之每月5萬元
零用金時,應必經歷工作量無法負荷之苦痛,始可能動念
尋找解決方式,其後方採取他人大額發票取代之辦法,否
則何需甘冒偽造文書之風險?又何需大費周章、勞師動眾
蒐集他人消費發票?惟查被告於92年3月18日第一次以憑
證沖轉預領之零用金時,即以孫振妮提供之他人發票黏貼
於黏貼憑證用紙上憑以沖轉,此與被告「曾依規定辦理,
但後來發現實在忙不過來,才會想以其他較簡便的方式來
辦理核銷」之供詞完全不符,亦可認被告以大額換小額之
辯詞顯然不足採信。
(五)衡諸常情,一般人若同時採買公物及私人物品,必定要求
店家將公務支出與私人消費分別結帳,如此方能正確計算
並據以請領代買之款項;且採買公物時,固然店家可能偶
爾因工作繁忙而提供蓋妥店章及負責人私章,其餘均空白
之收據,而該收據既係為證明公務支出之用,採買者嗣後
於空白收據上依實填寫時,必定以鉛筆以外不易遭到塗改
之筆類書寫。惟查,被告所提出之部分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超市發票中,可證明為於同一發票中同時購買公務支出及
私人消費之物品者(黏貼憑證用紙上及3754張單據中均有
此種發票)總數達6張,已可認被告於購買之初有嚴重之
疏失,甚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不確定故意。況該等發票
單從形式上觀之僅有數字代號,完全無專櫃名稱且無任何
品名,經檢察官當庭提示,被告竟完全無從辨識究竟何者
屬公務支出,何者屬私人消費,則被告於當初自行計算時
,如何加以區分?若遇上級查帳,如何證明管有之公款確
已支出?且查3754張單據中,有171張餐費類收據(詳見
附表九之二)除店章及負責人私章外,僅有被告余文之鉛
筆筆跡在金額欄填上阿拉伯數字之總金額,品名欄填上「
晚」、「餐」等模糊而完全無法查證其真實性之註記(此
部分仍全數從寬認定,認定屬真實公務支出),在在均顯
見被告自始即具詐領財物及混水摸魚之主觀心態。
二、綜上所述,被告余文所辯並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市長特別
費等辯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如附表十三
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其罪嫌應均堪認定。
參、核被告馬英九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並請論以連續犯;被告余
文所為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3條、
第214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請均論以連續犯。末查被告馬英
九於案發後,有於95年11月17日計捐贈600萬元,95年11月
22日計捐贈560萬元(各項收據附卷參照),可謂已無犯罪
利得,請審酌此犯罪後之態度予以從輕量刑;並審酌被告余
文犯後仍執詞狡飾,欲以帳目不清之卸詞脫免貪瀆重責,顯
見亳無悔意,請予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侯 寬 仁
周 士 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康 敏 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